原標題:13萬億私募受影響!中基協放大招,私募基金命名指引來了!明年實施,十大核心要求全看懂 今天,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規範私募基金市場,保護投資者利益。

從2019年1月1日起,通過契約、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組織形式募集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命名,不得使用“保本”、“穩贏”、“避險”等字樣,不能用“最大規模”、“最強”、“500倍”等誇大業績,也不能借用金融機構、名人的名稱做徵信。

私募備案登記月報顯示,截至10月底,私募基金的總規模爲12.77萬億元,已登記私募管理人爲2.43萬家,已備案私募基金爲7.50萬隻。

未來這龐大的私募基金市場將得到進一步規範,有利於私募行業健康發展。協會也表示,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請備案的契約型、合夥型、公司型私募基金命名應當按照新規執行,而存量私募基金可以按照新規調整名稱,辦理基金的重大事項變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胡立峯點評:“名正言順”與“名符其實”,這是古話,但很有道理。名不正肯定言不順。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私募基金名稱的規範,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基礎性一步。千萬別小看這個規範基金名稱的基礎工作,至少過濾很多非規範信息,減輕大量的監測工作負擔。第二點,也讓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以及相關參與各方在開展業務的時候更加理性、理智與慎重,需要“名符其實”,不能掛羊頭賣狗肉。

基金君採訪了多位私募業內人士,私募人士認爲,對備案的私募基金在命名上進行規範約束,防範在給私募基金命名過程中出現的誤導投資者的字眼,突出私募基金的風險特徵。同時,對於個別私募基金命名中盜用其他名人、著名機構的名稱或姓名等“傍名牌”的行爲進行了規範,《指引》從私募基金的名稱上展開投資者保護工作,引導投資者防範欺詐和誤導風險。

接下來,跟着基金君一起來看看《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的十大要點。

1、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保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資活動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險”、“避險”、“保本”、“穩贏”等可能誤導或者混淆投資人判斷的字樣,不得違規使用“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收益特徵不匹配的表述。

基金君解讀:現在部分私募產品以保本保收益來吸引投資者,給投資者造成錯覺,以爲該私募產品比較安全。基金君查閱發現,有不少產品包含穩贏、避險、保本等字樣,未來都需要整改。

2、不得預測、誇大業績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含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不得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不得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最佳業績”、“最大規模”、“名列前茅”、“最強”、“500倍”等誇大或誤導基金業績的字樣。

基金君解讀:有些私募產品爲了鼓動投資者購買,直接在產品中用到一些詞彙迷惑投資者,比如“最強王者”、“地表最強”,某私募機構的產品名叫“最具巴菲特潛力500倍基金”,讓投資者誤以爲產品收益高。

3、不得借用知名人士、機構名稱

未經合法授權,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機構的名稱或者商號。

基金君解讀:部分私募機構找名人、知名機構給自己做背書、徵信,有直接代言,也有借用知名金融機構的名字、混淆視聽的,比如中金的名字就被多次借用,此前中金髮聲明提醒投資者不要被騙,有些機構是“山寨貨”。

4、私募產品不得混淆資管、信託計劃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使用“資管計劃”、“信託計劃”、“專戶”、“理財產品”等容易與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樣。

基金君解讀:私募基金跟銀行、券商、信託、基金等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是不一樣的,但有些機構居然聽起來比較專業,用了一些聽起來高大上的產品後綴名稱,容易誤導投資者。

5、體現投資業務類型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列明體現基金業務類別的字樣,且應當與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約定的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方向和風險收益特徵保持一致。

(1)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資”、“混合投資”、“固定收益投資”、“期貨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證券投資”字樣。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創業投資”、“併購投資”、“基礎設施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股權投資”字樣。

基金君解讀:私募產品名稱也應該表明其投資類型、範圍,告訴投資者這隻產品具體是做什麼的,從名稱上規範做起,從而做到投資的規範。

6、包含私募、基金字樣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樣,避免與公開募集投資基金混淆。

基金君解讀: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有本質區別,私募基金是非公開募集、面向特定投資者,但現在有些機構故意在名稱中混淆公私募的區別,給投資者購買產品造成誤導,導致一些非合格投資者買了私募產品,此類行爲應該打擊。

7、管理人名稱列明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簡單明瞭,列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全稱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名稱的簡稱。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聘請投資顧問的,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列明投資顧問機構的簡稱。

基金君解讀:在私募基金名稱中列明管理人的名稱,有利於投資者辨識購買的到底是哪家的產品,也可以督促私募爲做好自己的產品。

8、有分級的要說明白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有分級安排的,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含有“分級”或“結構化”字樣。

基金君解讀:分級、結構化產品的風險水平較高,通過列明可以提醒投資者風險,以防投資者買了不適合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

9、系列私募產品要標數字或字母

同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原則上應當使用連續的中文大小寫數字、阿拉伯數字或字母進行區分。

基金君解讀:現在不少私募機構有很多產品,喜歡發行系列產品,這類命名也要規範起來,便於投資者識別。

10、符合工商規定

(1)通過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符合《工商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號)相關規定。

(2)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相關規定。

基金君解讀:無論是契約型私募基金,還是有限合夥的私募基金,在命名上最基礎的是要符合工商的規定。

附通知全文。

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爲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規範發展,保護投資者利益,現發佈《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

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請備案的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相關命名事宜應當按照本指引執行,新設立的合夥型、公司型私募投資基金(以營業執照中“成立日期”爲準)命名事宜應當按照本指引執行;2019年 1月1日前,已完成備案或已提交備案申請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及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相關約定,調整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並相應辦理基金的重大事項變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特此通知。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

第一條 爲了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通過契約、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組織形式募集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命名事宜,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資活動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險”、“避險”、“保本”、“穩贏”等可能誤導或者混淆投資人判斷的字樣,不得違規使用“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收益特徵不匹配的表述。

第四條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含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不得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不得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最佳業績”、“最大規模”、“名列前茅”、“最強”、“500倍”等誇大或誤導基金業績的字樣。

第五條 未經合法授權,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機構的名稱或者商號。

第六條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使用“資管計劃”、“信託計劃”、“專戶”、“理財產品”等容易與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樣。

第七條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列明體現基金業務類別的字樣,且應當與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約定的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方向和風險收益特徵保持一致。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資”、“混合投資”、“固定收益投資”、“期貨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證券投資”字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創業投資”、“併購投資”、“基礎設施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股權投資”字樣。

第八條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樣,避免與公開募集投資基金混淆。

第九條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簡單明瞭,列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全稱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名稱的簡稱。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聘請投資顧問的,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列明投資顧問機構的簡稱。

第十條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有分級安排的,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含有“分級”或“結構化”字樣。

第十一條 同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原則上應當使用連續的中文大小寫數字、阿拉伯數字或字母進行區分。

第十二條 通過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符合《工商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號)相關規定。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私募投資基金名稱簡稱、英文名稱參照本指引要求。

第十四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來源:中國基金報(chinafund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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