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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作爲現代主要交通工具,經常會出現借用情形。但是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案例,告訴大家出借車輛有哪些風險?

  原告苑某騎電動自行車,與被告許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苑某受傷住院。因對醫療費等各種費用承擔問題協商無果,苑某將許某等人告上法院。

  蠡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許某駕駛的轎車系被告張某所有,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法院於近日對此案作出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苑某各項損失19336元,超出部分5450.88元,由駕駛人被告許某承擔賠償責任。因車主張某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法院駁回了原告主張由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請求。

  說法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由此可以看出,車主在出借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如果不能證明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車主就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車主張某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所以不承擔賠償。

  儘管如此,但借車並不僅僅是交個鑰匙這麼簡單,將車借給別人,還是應該盡到下面幾點注意義務,避免發生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要查看車輛是否存在隱患,在出借前要檢查車輛是否存在剎車制動不靈、車燈不亮、胎壓不均衡等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保證出借車輛車況良好且無瑕疵;要查看借車人是否有駕照,借車人有沒有合法駕照,駕照的準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符合;要判斷借車人是否能安全駕駛,要看借車人有沒有喝酒、甚至有沒有吸毒等;要了解借車人是否是未成年,如果借車人未成年,這種情況下出了事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當然要承擔責任,但車主因未能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也應按其過錯承擔責任。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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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春麗,女,法學學士,中國註冊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專職律師.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律事務實踐經驗.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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