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鄧水生、劉洪波、曹日銓、陳守鈿、陳領等人明知杜少平有殺害鄧世平的重大犯罪嫌疑,在辦案過程中故意包庇,故意延遲對現場提取血跡的送檢,未按上級要求對疑似埋屍的兩個土坑深挖清查,對相關證據不及時勘驗、送檢、查證,向上級彙報時隱瞞重要證據和線索,將案件定性爲失蹤案,不予立案。12月30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對新晃涉“操場埋屍案”相關公職人員瀆職犯罪案公開宣判。

(原標題:新晃“操場埋屍案”相關公職人員瀆職犯罪案一審宣判)

新晃操場埋屍案校長被判15年10名公職人員獲刑 庭審現場

12月30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對新晃涉“操場埋屍案”相關公職人員瀆職犯罪案公開宣判。對新晃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原政委楊軍、新晃一中原校長黃炳松均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對懷化市公安局原偵查員、法醫鄧水生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對新晃公安局原副局長劉洪波、新晃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原副大隊長陳守鈿、原大隊長曹日銓、原偵查員陳領、新晃一中原辦公室主任楊榮安以徇私枉法罪分別判處十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懷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楊學文、新晃公安局原局長蔣愛國以翫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七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1月22日,杜少平、羅光忠(均另案處理)在新晃一中工程指揮部辦公室將鄧世平殺害,當晚二人將屍體掩埋於操場一土坑內,次日杜少平安排羅光忠指揮剷車將土坑填平。2003年1月25日、2月11日,鄧世平的妻子及弟弟先後向新晃公安局報案。經蔣愛國安排,新晃公安局成立了以曹日銓爲組長,陳守鈿、陳領爲組員的專案組,劉洪波組織、領導、參與案件辦理。懷化市公安局鄧水生參與案件查證、指導,楊學文對案件的查處予以指導。

爲了逃避法律追究,杜少平與其舅舅黃炳松找到楊軍,爲其包庇罪行,又夥同楊榮安多方請託、拉攏腐蝕相關公職人員,干擾、誤導、阻撓案件調查。楊軍、黃炳松明知杜少平是殺害鄧世平的兇手,相互勾結,共同故意包庇;鄧水生、劉洪波、曹日銓、陳守鈿、陳領等人明知杜少平有殺害鄧世平的重大犯罪嫌疑,在辦案過程中故意包庇,故意延遲對現場提取血跡的送檢,未按上級要求對疑似埋屍的兩個土坑深挖清查,對相關證據不及時勘驗、送檢、查證,向上級彙報時隱瞞重要證據和線索,將案件定性爲失蹤案,不予立案;楊學文、蔣愛國在辦案過程中接受黃炳松及他人安排的請喫後,翫忽職守,不認真落實上級要求,輕信鄧水生、劉洪波等人的彙報,同意將鄧世平被害案以失蹤案處理,導致該案長期未被刑事立案偵查,殺害鄧世平的兇手杜少平、羅光忠長達十六年未受追訴,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12月24日至26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楊軍等10名涉新晃“操場埋屍案”公職人員瀆職犯罪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指控犯罪的證據,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作了最後陳述。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家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羣衆旁聽了案件公開審理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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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懷化中院相關公告,懷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杜少平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衆鬥毆罪、強迫交易罪。


周馨怡 本文來源:紅網 責任編輯:周馨怡_NB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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