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利用上學高峯期多次偷摸幼女,男子因猥褻兒童罪獲刑3年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利用小學上學高峯期、學生年齡小、認知能力低、人員密度大等條件,被告人楊天宇多次故意偷摸女童胸部、臀部。今日上午(12月30日),北京海淀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楊天宇有期徒刑3年。據瞭解,此案爲北京市首例宣判的在上下學期間猥褻幼童案件。

1990年出生的楊天宇案發前系某協會市場開發部員工,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潘某某、連某某均爲海淀某小學高年級學生。2019年5月31日7時許,被告人楊天宇在校門口趁被害人單獨上學之機,故意用手偷摸王某某胸部,偷摸潘某某、連某某臀部。同年6月5日7時30分許,楊天宇再次來到上述地點,趁被害人單獨上學之機,故意用手偷摸林某某胸部。當日,楊天宇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楊天宇利用小學上學高峯期、學生年齡小、認知能力低、人員密度大等條件,多次趁不滿12週歲的幼女不備,故意偷摸女童胸部、臀部,其行爲已構成猥褻兒童罪。

關於被告人楊天宇稱不記得自己是否碰到被害人,不知道自己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的辯解。經查,4名被害人均能描述被楊天宇侵犯身體的詳細過程,且均對其行爲做出抗拒反應。

同時,校門外監控錄像亦能印證楊天宇故意尾隨被害人、貼靠被害人身體、偷摸被害人胸部或臀部、轉向快速離開等行爲,其犯罪行爲明顯異於正常人的行爲模式,可以證實並非無意爲之,其主觀故意明顯,且其行爲確實觸及到多名被害人的隱私部位,故法院對其上述辯解,不予採信。辯護人認爲楊天宇不構成猥褻兒童罪的相關辯護意見,法院亦不予採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規定:“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兒童、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對不滿十二週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猥褻兒童、猥褻犯罪的;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楊天宇從重處罰。

法院認爲,被告人楊天宇選擇人流密集的上學高峯期實施猥褻行爲,從案發時間及地點來看,均符合在公共場所當衆猥褻兒童的認定標準。但鑑於其行爲基本在一兩秒內完成,且其均利用身體掩護、遮擋猥褻行爲,監控錄像亦證實其實施多次猥褻行爲時周邊近距離人員均未有所察覺其犯罪行爲,故單純考慮楊天宇犯罪的手段、特點以及客觀影響,評價其實施的具體猥褻行爲尚屬情節輕微,未達到入罪的嚴重程度。

然而,綜合評價楊天宇同時具有在公共場所、針對特定羣體、多次猥褻多名兒童之情節,反映出其所實施的猥褻行爲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已達到猥褻兒童罪所要求的社會危害程度,應當定罪處罰。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要求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評價被告人的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故在對“在公共場所當衆猥褻”作爲定罪情節加以評價後,不應再作爲加重量刑情節予以評價。

最終,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楊天宇有期徒刑3年。宣判後,被告人當庭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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