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到上思县南屏瑶族乡内对运输木头、沙石的老板进行威胁并敲诈勒索,涉案金额巨大,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涉嫌敲诈勒索罪,且该团伙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在2年以内共同实施3次以上犯罪活动,符合两高两部关于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同时在审查起诉环节对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进行释法说理,使其主动认罪认罚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司法资源,达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2月26日,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开庭审理,该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到上思县南屏瑶族乡内对运输木头、沙石的老板进行威胁并敲诈勒索,涉案金额巨大,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涉嫌敲诈勒索罪,且该团伙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在2年以内共同实施3次以上犯罪活动,符合两高两部关于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对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罪名及量刑发表了公诉意见,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与指导作用,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使其明白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危害性。最终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案件将择期宣判。

该案从审查逮捕到提起公诉,仅用了一个半月时间,充分体现了上思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快捕快诉的办案理念,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同时在审查起诉环节对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进行释法说理,使其主动认罪认罚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司法资源,达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来源: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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