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除此之外,若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授權城市管理部門對店鋪招牌的大小、字體、顏色作出統一要求,管理部門就不能隨意處置,否則將涉嫌損害商家經營權,因爲商家有權選擇彰顯自己特色的招牌。在戶外招牌管理問題上,很多城市在出臺相關標準方面的工作是滯後的,有關部門要準確把握自身職能定位,不能職能錯位,不應越俎代庖。

法制網記者 杜曉

法制網實習生 葉子悅

戶外招牌

近日,有網友發帖稱,上海市靜安區常德路街道邊店鋪招牌整體被換成了黑底白字,看上去很不美觀,還有網友吐槽是“墓地風格”。

隨後,上海市靜安區官微發佈通報稱,常德路招牌的設計引起部分網民議論。區總工會對此高度重視,經現場覈實瞭解,因區工人文化宮在外立面整治過程中,對店招店牌設計的顏色搭配考慮不夠周全。靜安區誠懇接受網友意見,並責成區工人文化宮及時整改。

街邊店鋪招牌事關市容市貌,如何合理規劃、監管,讓街邊店鋪招牌既美觀又實用?《法制日報》記者對此採訪了業內有關專家。

監管招牌有必要

制定標準是關鍵

無獨有偶,有網友稱,繼上海常德路黑底白字店招被吐槽之後,又在閔行區梅隴二村看到黑底白字風格的招牌,顏色搭配頗不雅觀。

據媒體報道,梅隴鎮政府工作人員稱,網友所指的店招,位於鎮西路益梅路附近,店招並非近期新建,而是2017年安裝的。當時由於動遷,沿街店招較爲破舊,存在安全隱患,所以作了統一安裝。之所以是黑底白字,“因爲旁邊有古建築,初衷是希望彼此協調”。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認爲,政府有關部門對戶外招牌進行監督管理是有必要的,監管範圍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確保招牌質量合格,安裝牢固。因爲懸掛在街邊的招牌可能會影響行人安全,所以有關部門有必要監督管理好戶外招牌的質量;二是檢查戶外招牌內容是否符合我國廣告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如內容有沒有違法,是否存在傷風敗俗、違背公序良俗的用語等。

“類似事件的發生既與執法不嚴有關,也與政府職能錯位相關。過去,在城市管理中,經常存在執法不力問題,不能切實做到規範執法,使得匾牌標識隨意設置、無序拓展問題比較普遍。當這樣的問題達到一定程度時,相關部門就會採取運動式治理,在短時間內集中力量進行整頓。從公共管理的角度來說,行政部門的基本責任是制定相關規則,對設置匾牌標識提供規範,包括字體大小,不能碩大無比顯得突兀,懸置的位置要與周邊景觀相協調;也包括質量要求,爲安全起見不能存在危險等。”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楊宏山說。

楊宏山認爲,有關部門應該通過制定標準規範商家放置招牌的行爲,讓商家在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需求自主設置。如果標準沒有出臺,有關部門親自參與商家招牌放置,這就是本末倒置了。

整齊劃一風格單調

創意權利交給商家

除了上海之外,又有昆明市民向媒體爆料稱,巡津街靠近金碧路一段的幾家店鋪招牌換了模樣,“黑白配”看着有點嚇人。

針對市民反映的部分路段店招設計色調太詭異的情況,當地城管部門工作人員稱,“其實每個設計圖我們都會把關,不過單純看設計圖小樣和施工實際效果有很大差異,市民發現的問題我們也注意到了。接下來將根據實際逐步調整,畢竟統一招牌是爲了提升城市的形象”。

孟強認爲,對戶外招牌進行監管是爲了維護公共利益。除此之外,若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授權城市管理部門對店鋪招牌的大小、字體、顏色作出統一要求,管理部門就不能隨意處置,否則將涉嫌損害商家經營權,因爲商家有權選擇彰顯自己特色的招牌。對於行政機關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爲。即使有相關授權,執法部門在城市管理過程中也應當注意,“手”不能伸得太長。對於戶外招牌的整改,必須尊重市場主體多元化的自我選擇權利以維持市場活力。創建文明城市的初衷是好的,但不能作出簡單粗暴的一刀切規定。如果戶外招牌失去了自身廣而告之的功能,必然會削弱吸引消費者的能力,損害商家利益。

“有些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有一定自由裁量度,可能造成權力的自我擴張、自我膨脹。普通羣衆往往也不願爲一點小事得罪行政執法部門,再加上維權成本高等問題,一般不會發表不同意見,這就相當於放棄了自身權利。因此行政執法部門要時刻謹記行政管理的權力來自於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不能逾越雷池半步,不能創設權力,更不能爲了某些目的而干涉他人正當的權利。”孟強說。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行政管理領域有個基本原則叫‘多掌舵少划槳’。‘划槳’就是幹活兒。這些活兒,也就是政府的工作。如果市場主體願意並能夠提供有效服務,政府可以購買其服務但不應該親自來做。店鋪招牌本身也是一種文化創意,把這個創意的權利交給商家,有助於發揮商家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促使其更有效地進行營銷。城市匾牌標識完全整齊劃一的思路並不符合現代城市治理的基本理念。在戶外招牌管理問題上,很多城市在出臺相關標準方面的工作是滯後的,有關部門要準確把握自身職能定位,不能職能錯位,不應越俎代庖。”楊宏山說。

運動式整治不可取

城市管理依規行事

孟強認爲,戶外招牌整改時常引起輿論關注,說明一些地方的行政部門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方面,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對人切身利益的行政行爲時,沒有經過一定的程序切實聽取相關當事人的意見建議,相關當事人也沒有有效的反饋渠道;另一方面,有些行政部門只是按照自身想法制定規則。如此一來,導致行政權力的運行沒有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以常德路招牌事件爲例,有關部門的審美與大衆審美不一定是統一的,一旦脫節就會帶來滑稽的效果。正如一些建築行業從業者批評‘城市沒有煙火氣,沒有市民氣息’那樣,整齊劃一不是市民生活的原生態,市民生活應該是多姿多彩的,這也是一個城市給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地方。戶外招牌或大或小,或明或亮,都是對應其店面自身特點的。因此城市規劃管理一定要接地氣,從羣衆需求出發,追求城市的乾淨整潔固然是必要的,但城市是用來生活的,城市規劃管理也是爲了讓生活更便利,不能讓人們的生活圍繞城市規劃去運轉。”孟強說。

楊宏山認爲,現在有些城市在公共管理中,一遇到問題就喜歡運動式整治,而在建章立制方面總是滯後,或不能與時俱進。實際上,從公共管理角度來說,規則先行是現代城市運行必須樹立的理念。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城市管理涉及多方行動主體,各自的利益有可能相容,也可能互相沖突。當面臨複雜狀況時,必須要有規則,有了規則,各方對自己行爲的結果就會有明確的預期。有了預期,就能引導人們作出理性選擇,更注重遵守規則。具體到城市設計,每一個街區可以引入規劃師參與,確立基本的設計規則,在規則的引導下,儘可能地發揮市場主體的能動性,使城市街區各有特色,形成自己的風格和景觀。

“戶外商業招牌和標識也是城市街區文化歷史積澱的重要組成部分,大拆大建行爲容易導致城市街區的文化脈絡隔斷,甚至消失殆盡。城市匾牌標識治理既要有規範,又要發揮商家的能動性,這就需要依靠法治。具體到城市,就是依法治市,既包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規章。在法律制度建設上,要體現民主協商精神,在政府發揮主導性作用的基礎上,讓多元主體參與進來,由政府整合,形成決策部署。”楊宏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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