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小崔每天中午午休的时候躺在床上喜欢看看安全生产法,天天学习,让自己掌握和了解法律,按法律规定做好安全管理,避免不懂法造成被动局面!

今天来分享一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一般事故最轻,罚的金额相对来说少一点儿。

这几年的年收入怎么界定?没有说明,我觉得下次修订应该直接这明白年收入包括哪些。。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感觉较大事故罚的少了,相对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可是十人以下的死亡,应该多罚点。。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伤亡人数更多,罚款金额更大,符合实际。

小崔的建议,各位老板们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记好这一条款的规定,他有个前提就是未履行,假如您把安全法规定的七条都认证履行了,调查组挑不出来毛病,那么就不会罚您的款了。

再修订安全生产法时候建议不写这种条款,改为直接罚款多少钱,简单明了,还便于执行。

安全永远在路上,安全为了你我他!

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事故后要罚款,额度如下!

@应急管理部@中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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