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蔡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判令被告蔡某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99880元,并在武汉晚报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据悉,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孝感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法院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8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孝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蔡某某非法销售有毒、有害产品行为构成了对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2019年8月2日,孝昌县检察院对蔡某某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决定。

经调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9年初,蔡某某通过网络联系购进“糖必平”“五谷化糖”“平糖焕胰素”等保健食品,在明知其中掺加有西药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要求,是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的情况下,仍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其所注册使用的淘宝店铺联系买家,并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通过快递的方式向数十人销售“糖必平”“五谷化糖”,盈利1.3万余元。

2019年12月20日,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派副检察长汪明华出庭支持起诉,指控蔡某某通过互联网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欺骗了众多消费者,给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安全隐患,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出要求蔡某某在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责令其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总价款金额29988元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299880元的诉讼请求。

(来源: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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