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羊某、李某、王某、吴某、谢某、陈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虚假短信,接听电话,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人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由于控辩双方对部分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合议庭决定另定日期公开宣判。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羊某、吴某、王某、李某经事先预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羊某、李某、王某、吴某、谢某、陈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虚假短信,接听电话,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人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帮助羊某予以转账、取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羊某、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于控辩双方对部分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合议庭决定另定日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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