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羊某、李某、王某、吳某、謝某、陳某、李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發送虛假短信,接聽電話,利用互聯網對不特定多人實施詐騙,構成詐騙罪。由於控辯雙方對部分事實認定存在較大爭議,合議庭決定另定日期公開宣判。

丹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10月間,被告人羊某、吳某、王某、李某經事先預謀實施電信網絡詐騙。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羊某、李某、王某、吳某、謝某、陳某、李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發送虛假短信,接聽電話,利用互聯網對不特定多人實施詐騙,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款仍幫助羊某予以轉賬、取現,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羊某、付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由於控辯雙方對部分事實認定存在較大爭議,合議庭決定另定日期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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