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转账=偷税?这样发工资=严查?真的不得不说了!

实话说,当看了《紧急通知!12月1日起,这种转账=偷税!这样发工资=严查!》这篇文章后,在财税行业混迹多年的众智君被里面一些“惊悚”的观点吓到了。

文章中把公转私、私转私相关问题无限放大,动不动就要严查、动不动就和偷税漏税联系到一起,让许多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了如坐针毡,日日惶恐不安。

近日又有一些平台把这些问题和《哭诉维权奔驰女车主》事件联系到了一起。

这样转账=偷税?这样发工资=严查?真的不得不说了!

当然,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对税务风险要引起重视这是对的,但也得从专业视角理性解读和分析!

以上这些消息,如果追根溯源相关文件,仔细研读,发现其实真相并不是流传的那样。

公转私等于偷税 ?公对私转账真的不能再有了吗?

实际上并不是。

在财税行业待了这么多年,众智君从来没有听说,公司的公账不能向个人账户转账,更没听说过,公账向个人账户转账了就是偷税这种奇葩论断。

所以,一些标题所谓的这样公转私=偷税,公转私将被严查了,只是吓吓小白而已。

1、公转私不能再有了,是瞎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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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是人民银行决定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等,而且该政策也仅仅是加强试点地区基本户“公对私”的管理,并没有说不允许公对私转账。

另外根据银发[2019]41号规定,自2019年2月25日起,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地区范围扩大至江苏省和浙江省全境,其他各省(区、市)在2019年年底前逐步取消。

2、公转私=偷税,吓唬谁呢?

公转私普遍存在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个人备用金支取、员工费用垫付后的报销、自然人投资者的分红、自然人和企业的借款等等,这些都会涉及公对私的转账,转账金额有大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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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无论“公对私”还是“私对公”,只要是正常的业务往来,也没有偷逃税款,就没有什么好担心的。

私转私等于严查?还能用私人银行卡给员工发工资吗?

1、大额交易报告≠严查严控

大额转账银行监管并不是什么新规,2017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就开始实施了,对于银行监管来说,主要是关注非法洗钱和恐怖融资。

2016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原有的两个办法被废止,新办法对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有所下调,人民币现金存取由20万元下调到5万元,自然人账户人民币转账由50万元下调到20万元。 (这个也是很多公众平台上所说的20万元之法规来源)。

尽管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下调,但事实上,银行每天符合这个标准的交易数据量是非常庞大的,一般没有可疑行为的交易,基本是不会受到什么影响的。

2、用私人银行卡给员工发工资、现金发放工资不能用了?别乱说!

虽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但税法上对私人银行卡发放员工工资薪金并无明文禁止,就像税法并未限制使用现金发放工资一样。

只是要注意企业在发放时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同时应按规定留存好相关原始凭证资料备查。

今后公对私、私对公转账将直接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吗?

不会,银行机构≠税务机关

让我们再回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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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明确说明了,银行其实主要是对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及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核查,附加的惩罚措施,也只是暂停试点和行政处罚等。

银行机构≠税务机关,不会去挖掘企业转账的涉税问题,而且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和经营运转转账支出,也不会被银行认定为可疑交易,更不会引来税务机关的核查。

公转私、私转私的政策,还是基本和以前一样,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和经营运转转账支出,无须担心被税务稽查。

重要提示:今后,税务将越来越规范!你要注意!

2019年,财税政策频出,增值税起征点大改+新工资个税+2019年社保新规等政策相继出台......无疑在释放这样一个信号,未来将会更加严格要求各企业,各财务人,势必要将行业调整至更加规范。

各地都在推进税务和银行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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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税务终将会与银行共享信息并比对!

2、工资表上的每一个人员,需要上传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对于多处发放工资的,税局会对该身份证号预警,责成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工资、薪金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接受企业的日常管理,是被包含的共同主体;而劳务报酬不存在上述情况,是与企业分立并存的并列关系。

4、以后再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信息用于列工资抵费用的,将很容易预警出来,这是因为2018年底个人所得税新的管理系统在各地普遍应用,该系统包括税务端和企业端。其中,税务端有“两处以上收入”模块,在技术层面加强了对个人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的管理。

5、对虚列的工资额抵用成本的,一经查实全部剔除,补交企业所得税并处以数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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