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前證監會發審委員孫小波被判:受賄778萬元 27位董事長親自行賄)

吳亦涵)12月31日,中新經緯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了解到,原證監會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北京天圓全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合夥人孫小波受賄案二審維持原判,孫小波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依法予以沒收。

受賄金額近778萬元,涉及45家上市公司

2019年8月23日,貴州省錦屏縣人民法院對錦屏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孫小波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判審理查明:被告人孫小波在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受聘擔任中國證監會第一、二、三屆創業板發審委會專職委員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爲多家擬上市企業首次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通過發審委會議審覈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擬上市企業引薦、聯絡發審委委員及相關人員爲企業過會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相關企業和保薦機構人員送的錢物。

原判決結果顯示,孫小波受賄財務包括了人民幣330.5萬元(含價值人民幣10.5萬元的購物卡)、29萬美元(摺合人民幣1886575元)、25.5萬歐元(摺合人民幣2137059元)、55萬港幣(摺合人民幣452746元),共計摺合人民幣7781380元。

中新經緯梳理孫小波受賄具體事實發現,從2010年春節期間至2012年6月,孫小波共收取了45家擬上市公司的賄賂,共有27位董事長親自行賄。行賄地點多位於北京市金融街附近的茶館、酒店、飯店。此後,42家成功在創業板上市,2家被否,1家因上市造假被終止審查。

具體金額來看,孫小波每筆的受賄金額大概在人民幣10萬元-20萬元之間。行賄金額最大的來源於廣東新大地公司。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擬上市企業廣東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爲了IPO申請能通過發審委會議審覈,該公司董事長黃某江請託孫小波在評審該公司時給予關照,孫小波還爲黃某江引薦、介紹發審委委員龔某、陳某、李某等人,請託在評審該公司時給予關照。在該公司上會前,被告人孫小波兩次收受新大地董事長黃某江送的港幣20萬、人民幣100萬。

2012年6月,因涉嫌造假上市,廣東新大地首發申請被終止審查,並於當年10月被證監會立案稽查。2013年10月,證監會披露了對廣東新大地的處罰決定書,查明該公司在2012年4月12日預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以及上會稿中存在重大遺漏,且在2009年至2011年年度報告中虛假記載。

一審被判11年,二審維持原判

2019年8月,孫小波被法院宣判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其受賄所得贓款共摺合人民幣7781380元依法予以沒收,其中已退繳的受賄贓款人民幣593萬元和扣押贓款共摺合人民幣1225063元,由錦屏縣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其餘贓款人民幣626317元繼續予以追繳。

在一審判決宣判後,孫小波不服,以原判事實認定錯誤,沒有認定本人的自首情節,上訴人積極退贓,繳納罰金,附加刑明顯畸重爲由提出上訴。

法院二審對於孫小波的上訴理由以及辯護意見逐一審查後認定:

一、二審期間,上訴人所提原判認定第七起事實應爲1.5萬美元而不是2萬美元、第四十三起事實應是4萬美元而不是4萬歐元的理由,經查閱卷宗,原判認定的2萬美元數額的認定有行賄人謝松峯的證言予以映證,原判認定系4萬歐元更有企業外幣兌換單據等書證予以映證,故上訴人對該兩起事實的辯解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孫小波系經網上追逃後被抓獲歸案,不屬於主動到案。在此之前的2014年公安部調查時,共交待9起犯罪事實,但只有7起涉及本案指控的事實,沒有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不構成如實供述。

三、原判罰金刑的判處在法律規定幅度範圍之內。二審期間,上訴人所交納的贓款與罰金系主動履行判決,不構成新的量刑情節。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表示,孫小波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原判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準確,量刑適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中新經緯APP)

(文中觀點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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