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遇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组织燃放焰火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西青开发区管委会,区各相关部门以及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西青政发【2018】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大家一定要遵守哦!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春节即将来到,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希望广大市民遵规守纪,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同时,再次重申,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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