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案作品爲2018年8月20日,由Dreamwriter智能寫作助手創作完成的《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通信運營、石油開採等板塊領漲》財經報道文章,Dreamwriter軟件在大量採集並分析股市財經類文章的文字結構,不同類型股民讀者的需求的基礎上,根據主創人員獨特的表達意願形成文章結構,並利用收集的股市歷史數據和實時收集的當日上午的股市數據,於股市結束的2分鐘內完成寫作並發表,文章末尾註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揚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備獨創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認定爲作品並通過著作權保護,有利於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文化的多樣性,同時激勵人們研發能夠減輕人的智力勞動和體力勞動、能夠生成具備獨創性作品的人工智能,並利用該人工智能進行作品創作。

人工智能寫作領域第一案落槌:機器人寫的文章,享有著作權嗎?

機器人不是人,它寫出來的東西能享有著作權嗎?

自人工智能蓬勃興起,開始出現在新聞寫作、視頻音樂創作等領域後,有關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就一直在困擾着學界和實務界,爭議頗多。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率先給出了司法方面的答案:AI生成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範圍

這一由騰訊公司狀告“網貸之家”未經授權許可,抄襲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撰寫文章的案件,爲人工智能寫作領域第一案,以騰訊公司勝訴告終。

據瞭解,Dreamwrite是騰訊公司自主開發的一套基於數據和算法的智能寫作輔助系統,是滿足規模化和個性化內容業務需求的高效助手。自2015年8月20日開發完成以來,原告主持創作人員使用Dreamwriter 智能寫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約30萬篇作品。

涉案作品爲2018年8月20日,由Dreamwriter智能寫作助手創作完成的《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通信運營、石油開採等板塊領漲》財經報道文章,Dreamwriter軟件在大量採集並分析股市財經類文章的文字結構,不同類型股民讀者的需求的基礎上,根據主創人員獨特的表達意願形成文章結構,並利用收集的股市歷史數據和實時收集的當日上午的股市數據,於股市結束的2分鐘內完成寫作並發表,文章末尾註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

此文在騰訊證券網站上首次發表後,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在該文章發表當日複製涉案文章,通過其經營的“網貸之家”網站向公衆傳播。這一行爲在騰訊公司看來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權,被訴至法院。

人工智能寫的文章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顯然是繞不開的首要問題。法院審理認爲,從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現形式與生成過程來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現形式及其源於創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與安排,並由Dreamwriter軟件在技術上“生成”的創作過程均滿足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

判決書顯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創團隊人員運用Dreamriter軟件生成,其外在表現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現的內容體現出對當日上午相關股市信息、數據的選擇、分析、判斷,文章結構合理、表達邏輯清晰,具有一定的獨創性”。

法院同時認爲,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團隊、多人分工形成的整體智力創作完成了作品,整體體現原告對於發佈股評綜述類文章的需求和意圖,是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貸之家網站上向公衆提供被訴侵權文章內容,供公衆在選定的時間、選定的地點獲得的行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鑑於被告已經刪除侵權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人民幣1500元。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揚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備獨創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認定爲作品並通過著作權保護,有利於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文化的多樣性,同時激勵人們研發能夠減輕人的智力勞動和體力勞動、能夠生成具備獨創性作品的人工智能,並利用該人工智能進行作品創作。

來源:法制日報

人工智能寫作領域第一案落槌:機器人寫的文章,享有著作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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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王 鐔

編輯:潘 巧

美編:程 銘

審覈:阮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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