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首例!3人因實施"套路貸"詐騙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新民晚報訊(記者宋寧華通訊員邱波)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集中公開開庭宣判了黃某等11人、張某等14人"套路貸"系列詐騙案,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黃某、謝某、張某3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其餘2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二年三個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據悉,上海二中院判決的該案例,是上海法院首例因實施"套路貸"詐騙犯罪而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的案件。

圖說:

上海二中院今集中公開開庭宣判了黃某等11人、張某等14人"套路貸"系列詐騙案。施蕾 攝

2015年初起,黃某、謝某及張某等人從事個人借貸業務,後來通過註冊成立天甘公司和控制怡智公司,分設業務部、後勤部、網籤部、催債組等部門,由張某、黃某、謝某等人夥同其他多名被告人,以"無抵押貸款"等民間借貸爲誘餌,以"違約金""行業操作慣例"等名義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金額的借條,並帶被害人至銀行轉賬,製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虛高借款金額的假象,再以各種藉口單方面認定被害人違約,與被害人簽訂空白房屋租賃合同,網籤被害人房產限制其交易,使用言語或身體威脅、恐嚇、上門騷擾等手段,或迫使被害人按照虛高金額還款,或帶至其他犯罪團伙平賬,或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被告人張某、黃某、謝某等人負責組織、管理和業務洽談,其餘被告人負責看房、走賬、網籤、討債及訴訟等。至案發,以被告人黃某、謝某等人爲首的犯罪集團騙取查某、張某等33名被害人約1400萬元;以張某等人爲首的犯罪集團騙取被害人周某、王某、卜某等39名被害人,共計騙得1800餘萬元。

上海二中院認爲,被告人黃某、謝某、張某等夥同其餘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共同詐騙他人錢款,其行爲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黃某、謝某、張某等人預謀後註冊成立借貸公司,下設業務部、財務部、後勤部、催債組等部門,之後3人負責組織、指揮和決策,其餘被告人負責簽訂虛假借條、銀行轉賬、催討錢款等具體事務,各名被告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組成較爲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爲犯罪集團,且被告人黃某、謝某、張某等人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對兩起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最高刑爲無期徒刑。

"套路貸"作爲一種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了我國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人民羣衆財產安全和人身權益。上海二中院將繼續嚴厲打擊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繼續加大案件辦理力度,有效遏制"套路貸"犯罪活動。

(責任編輯:盧書敏 CN069)

上海二中院認爲,被告人黃某、謝某、張某等夥同其餘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共同詐騙他人錢款,其行爲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黃某、謝某、張某等人預謀後註冊成立借貸公司,下設業務部、財務部、後勤部、催債組等部門,之後3人負責組織、指揮和決策,其餘被告人負責簽訂虛假借條、銀行轉賬、催討錢款等具體事務,各名被告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組成較爲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爲犯罪集團,且被告人黃某、謝某、張某等人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對兩起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最高刑爲無期徒刑。

"套路貸"作爲一種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了我國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人民羣衆財產安全和人身權益。上海二中院將繼續嚴厲打擊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繼續加大案件辦理力度,有效遏制"套路貸"犯罪活動。

(責任編輯:盧書敏 C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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