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這對夫妻未到案卻被沒收過億財產,曾有“紅通”在加拿大隻能掃雪、喫麪條)

摘要:此次啓動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將進一步擠壓這對亡命鴛鴦的生存空間

1月3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沒收犯罪嫌疑人彭旭峯、賈斯語在境內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3892238億元、黃金製品以及在澳大利亞、塞浦路斯、新加坡、聖基茨和尼維斯聯邦等國家共計5處房產、250萬歐元國債、50.0028萬美元;對彭旭峯、賈斯語違法所得追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備受關注的是,彭旭峯是“百名紅通人員”之一,賈斯語系其妻子,二人於2017年3月逃匿境外,至今不到案。此次啓動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將進一步擠壓這對亡命鴛鴦的生存空間,而在不少追逃案例中,這一“特別程序”已經顯示出巨大的威力。

“百名紅通”蔣謙外逃加拿大後財產被沒收,他只能租住陰暗潮溼的地下室,靠給房東剷雪、除草換取微薄收入維持生存的境地,只能天天喫煮麪條,“沒有油,就一點水,下點面”,最終選擇回國自首。

有證據證明二人實施了受賄、洗錢犯罪

2018年6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向社會通報了50名涉嫌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的部分外逃人員有關線索,在公佈的名單中,負責建設長沙地鐵多條線路的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原董事長彭旭峯赫然在列,公告顯示:彭旭峯涉嫌受賄、洗錢罪。

彭旭峯何許人也?據公開簡歷,彭旭峯生於1966年5月,湖南雙峯人,本科學歷,工程碩士,高級工程師。2010年,據長沙市委組織部公示信息顯示,彭旭峯以建委副主任身份兼任長沙軌道交通集團董事長,兩年後卸任長沙市建委副主任職務,繼續擔任長沙軌道交通集團董事長。2015年,彭旭峯又擔任長沙軌道交通集團黨委書記,黨委書記、董事長“一肩挑”。

2017年2月,湖南省委組織部發布幹部任前公示,其中,彭旭峯擬任湖南基礎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就在履新後不久,彭旭峯於2017年3月24日外逃至澳大利亞,後逃往美國。他的妻子賈斯語已於3月10日潛逃出境。2017年5月,國際刑警組織對彭旭峯及其妻子賈斯語發佈紅色通報。

彭旭峯外逃後,其弟彭耀峯涉案被查。法院查明的事實顯示,2012年至2017年,彭耀峯夥同其兄彭旭峯,利用彭旭峯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在承攬工程、承租土地、設備採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1892.79978萬元,彭耀峯還按照彭旭峯的安排,通過其實際控制的他人銀行賬戶,將彭旭峯受賄所得人民幣3889.8856萬元分別兌換成美元、歐元、澳元轉移至境外,其行爲分別觸犯受賄罪、洗錢罪。經法庭審理,彭耀峯表示認罪,悔罪。

那麼,作爲主犯的彭旭峯,也涉及相關犯罪。根據我國刑訴法相關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2019年12月31日,岳陽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犯罪嫌疑人彭旭峯受賄及其妻子賈斯語受賄、洗錢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這一案件正是檢察機關根據沒收違法所得程序提起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彭旭峯單獨或夥同犯罪嫌疑人賈斯語等人,利用彭旭峯擔任長沙市住房與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土地承租、設備採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有關單位、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3899258856億元和美元12萬元。2012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賈斯語將犯罪嫌疑人彭旭峯受賄所得人民幣4299.603495萬元通過地下錢莊或者借用他人賬戶轉移至境外。彭旭峯、賈斯語分別於2017年3月24日、3月10日逃匿境外,至今不到案。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本案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彭旭峯實施了受賄犯罪、賈斯語實施了受賄、洗錢犯罪,檢察機關申請沒收彭旭峯、賈斯語在境內外的有關財產屬於二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依法應當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裁定沒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腐敗我一個,幸福一家人”行不通了

按照原來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匿、死亡,訴訟程序就無法進行下去,不僅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也無法追回其非法獲得的財產。這也讓不少貪腐分子看到了鑽空子的機會。

一方面,如果腐敗分子外逃或死亡後,卻可以佔有大量的非法財產,羣衆很不滿意的。另一方面,不能追回腐敗財產,對於腐敗分子來說,其震懾作用也大大減小,甚至讓人覺得腐敗合算。一些貪官就會繼續堅持“一人坐牢,全家享福”“腐敗我一個,幸福一家人”“死了我一人,造福幾代人”的理念,讓自己的家人享有鉅額財富。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堵住了這一漏洞,即對外逃或死亡後的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沒收違法所得。這一法律規定有利於我國司法機關依法向境外追繳貪官財產,也能夠依法追回死亡腐敗分子的非法收入,使我們有了一把反腐敗的利器,增強人民羣衆對反腐敗工作的信心。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又發佈司法解釋,不僅對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明確了認定犯罪事實、申請沒收的財產與犯罪事實關聯性的證明標準,而且對沒收申請的審查、一審開庭、二審裁定、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方式等作了具體規定,進一步增強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實踐可操作性。這一制度的完善,爲沒收外逃腐敗分子違法所得提供了法律依據,至今已有多個案例通過這一制度追回了大量贓款,蔣謙案就是其中之一。

蔣謙,“百名紅通人員”第65號,武漢市城市排水發展有限公司拆遷協調部原部長,涉嫌貪污和濫用職權罪,2011年11月逃往加拿大。他在武漢城市排水公司任職期間,負責武漢市一個污水處理廠拆遷項目,和人合謀虛構拆遷內容,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獲利1400多萬元。

通過艱苦細緻的調查,專案組獲取了紮實有效的證據,鎖定了蔣謙涉嫌騙取國家鉅額拆遷補償款的犯罪事實。依據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經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對其未來得及轉移的涉案1200餘萬違法財物全部沒收。在此基礎上,對追逃過程中發現的其他涉案銀行賬戶資金和股票價值人民幣589萬元全部凍結,徹底斬斷蔣謙的國內資金來源。沒有了合法身份,沒有了資金來源,英文也不行的蔣謙在加拿大的生存空間被大大壓縮。最終,他在加拿大待不下去,回國自首。

另一起案件中 ,第33號“百名紅通人員”黃豔蘭2001年12月逃亡美國、加拿大,至今尚未歸案。黃豔蘭用貪污的國有公司公款購買了52套房產。2018年1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黃豔蘭貪污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裁定沒收黃豔蘭位於上海市等處23套涉案房產以及部分涉案房產出售、出租產生的收益;對黃豔蘭貪污犯罪產生的違法所得追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沒收違法所得程序同樣適用。山西原副省長任潤厚2014年8月29日落馬,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2015年4月13日被雙開,其貪污、受賄、行賄問題涉嫌犯罪。由於他在移送司法之前死亡,檢察機關提請法庭對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予以沒收。2017年7月25日,法院一審判決裁定任潤厚利用擔任潞安集團董事長、總經理,潞安環能公司董事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非法所得人民幣1295.562708萬元、港幣42.975768萬元、美元104.294699萬元、歐元21.320057萬元、加元1萬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繳國庫。

與之相銜接,《監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被調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繼續調查的,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應當繼續調查並作出結論。被調查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監察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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