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與同夥砍傷被害人致其跳江溺亡,廣西一男子獲刑11年)

新京報訊 2015年,廣西平南縣男子陳某鑫及其同夥與兩名青年產生言語不快,遂持刀行兇,致使其中一人跳江後溺亡。事發後,陳某鑫潛逃數年被抓。今日(1月7日),新京報記者從平南縣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這起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陳某鑫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公安機關押解陳某鑫指認犯罪現場。平南縣法院供圖

今日(1月7日)下午,平南縣法院書記員潘文華告訴新京報記者,2015年9月3日1時許,被告人陳某鑫應陳某光等人糾集,夥同多人攜帶砍刀,分乘數輛摩托車,在平南縣思旺鎮思旺街四處尋找一位綽號爲“黃毛”的人及其朋友實施報復。雙方此前存在過節兒。

當日2時許,被告人陳某鑫一夥於平南縣思旺二橋發現被害人廖某森和廖某貴,並用摩托車圍堵正在橋上的兩人。當時,廖某森和廖某貴在橋上吹風醒酒,被告人一夥與他們遭遇後,雖得知他們並非要報復的“黃毛”等人,但因雙方言語產生不快,陳某鑫一方的一名男子隨即用砍刀砍了廖某森一刀,致使其左臂受輕微傷。

此後,被告人陳某鑫等人持刀衝向廖某森,後者見狀,縱身跳下思旺江以逃避追砍。此後,陳某光等人制止廖某貴呼救,又夥同陳某鑫等人趕到橋下思旺江邊來回巡行,向江裏投擲石塊,阻止廖某森上岸,最終導致廖某森溺水身亡。

新京報記者從平南縣法院瞭解到,案發後陳某鑫潛逃,於2019年7月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同夥均已判刑或另案處理。

針對此案,平南縣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陳某鑫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受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鑫犯故意殺人罪的罪名成立。最終,法院經綜合審理,判處陳某鑫有期徒刑11年。

吉國傑 本文來源:新京報 作者: 潘聞博 責任編輯:化成雨_NBJ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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