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具體來看,被取消的11項證明材料分別爲總行及上級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覈等級證明材料、總行(或總社)獲准合作辦理遠期結售滙業務備案通知書(複印件)、非金融企業(或集團公司)法人或者下屬財務公司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對申請前兩年外匯管理合規情況的證明、獲准經營個人本外兌換特許業務的批覆文件複印件、特許機構總部所在地外匯分局對設立分支機構的無異議函、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複印件、經營外匯保險業務批准文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成員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資格登記表》、貨物貿易分類結果證明材料、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原備案通知書複印件、債務人提供的外保內貸履約項下外債登記證明文件。2020年1月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消息,爲貫徹落實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要求,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有關外匯管理證明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取消11項證明材料,涉及結售匯、境外投資、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外保內貸等業務,簡化辦事流程。

(原標題:外匯局取消11項 外匯管理證明材料)

本報記者 劉 琪

2020年1月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消息,爲貫徹落實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要求,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有關外匯管理證明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取消11項證明材料,涉及結售匯、境外投資、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外保內貸等業務,簡化辦事流程。《通知》將從2020年2月1日起實施。

具體來看,被取消的11項證明材料分別爲總行及上級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覈等級證明材料、總行(或總社)獲准合作辦理遠期結售滙業務備案通知書(複印件)、非金融企業(或集團公司)法人或者下屬財務公司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對申請前兩年外匯管理合規情況的證明、獲准經營個人本外兌換特許業務的批覆文件複印件、特許機構總部所在地外匯分局對設立分支機構的無異議函、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複印件、經營外匯保險業務批准文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成員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資格登記表》、貨物貿易分類結果證明材料、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原備案通知書複印件、債務人提供的外保內貸履約項下外債登記證明文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表示,將認真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深化外匯管理“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減證便民,推動營商環境持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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