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綜上,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間,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通過採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的方式,影響了“明利股份”股票交易量,造成“明利股份”交易活躍的假象,成交量、成交額在新三板中均排名全國第四,吸引大量投資者、做市商踊躍跟進購買“明利股份”股票,維持了股票價格,以實現減持股票獲利的目的。第二,林軍爲獲取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直接決策拆借資金用於6個法人賬戶購買定增股票併爲其他個人及資管賬戶提供資金、賬戶組通過一級市場認購股票進行建倉等事項,且直接指揮陳志強、何忠華及公司員工操作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股票,林軍在操縱市場行爲中起組織、策劃作用,其客觀行爲充分體現林軍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

(原標題:17.6億天價罰單!董事長組團操縱自家股票,32個賬戶炒作趁機減持!證監會重拳出擊,這一熱門市場要嚴打)

三人團伙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採用多種手段操縱自家股票,長達255個交易日,涉案金額超56億元,最終獲利2.9億元。證監會經過調查取證,最終“沒一罰五”,沒收違法所得29342.48萬元,並處以146712.4萬元罰款。

罰17.6億!董事長組團操縱股票 32個賬戶炒作減持

在過去的55天裏,證監會共對5宗市場操縱案件亮劍,涉案金額超過120億元,其中有一宗操縱案涉及刑事判決,犯罪團伙43名主要成員抓捕歸案,公安機關搗毀了12個非法操盤窩點。

三人成夥,共操縱32個證券賬戶

1967年出生的林軍,是明利股份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他指示手下何忠華、陳志強控制使用32個證券賬戶操縱股票。

涉案賬戶組包括:

一是法人明利集團、廣西天勳物流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勳物流)、廣西防城港恆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鑫化工)、廣西桂東磷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東磷業)、欽州市申達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達通)、廣西工創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創信息)、南寧市強順農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順農資)7個賬戶(上述賬戶以下簡稱法人證券賬戶);

二是自然人盧某堅、李某明(2015年7月31日前控制)、陳某喜(2015年6月19日前控制)等21個賬戶(上述賬戶以下簡稱自然人證券賬戶);

三是資管計劃華茂資本華通1號證券投資基金、西域穩健新三板2號證券投資基金、中科沃土優選1號資產管理計劃、國海明利股份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4個賬戶(上述賬戶以下簡稱資管計劃證券賬戶)。

林軍、何忠華、陳志強控制使用上述證券賬戶組:

第一,“明利集團”等7個法人證券賬戶對應的7家涉案公司實際由林軍、何忠華等人先後設立並實際控制、管理,相應的證券賬戶及密碼根據林軍或何忠華的指示、安排開立後交由陳志強使用。

第二,盧某堅等賬戶名義持有人承認將其證券賬戶及密碼經林軍交由陳志強使用。

第三,4個資管計劃證券賬戶系由林軍指使成立,限定以明利股份爲單一的投資方向並全額建倉,且由林軍提供補倉資金。

第四,林軍承認控制部分證券賬戶,陳志強承認受林軍指使,控制全部證券賬戶。

第五,賬戶組下單所使用的電腦、交易地址相互重合,且與調查組現場查獲的操縱下單電腦相重合。

第六,林軍指使公司員工控制賬戶組資金流轉的銀行賬戶。

證監會調查發現,賬戶組交易新三板掛牌公司“明利股份”的資金往來與林軍存在密切關聯,其中法人證券賬戶的資金流轉由林軍指使何忠華安排明利集團工作人員進行操作,自然人證券賬戶資金來源爲林軍的自有資金、借款和配資三種情況,資管計劃證券賬戶均是由林軍提供建倉全額資金、補倉資金。

林軍指使何忠華、陳志強及公司員工操作法人證券賬戶與自然人證券賬戶交易“明利股份”,陳志強等人通過各自的辦公電腦進行交易。林軍通過追加劣後資金的方式保證資管計劃證券賬戶持續買入“明利股份”股票。

操縱手段曝光,兩種方式揭祕

林軍組織、指使何忠華、陳志強控制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採用多種手段操縱“明利股份”。“明利股份”第一筆交易出現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停牌,共有255個交易日。

一是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

賬戶組通過參與兩次股票定向增發加強持股優勢。明利集團持有明利股份原始股票4950萬股。明利股份於2015年3月23日第一次定向增發股票7500萬股,其中恆鑫化工認購3500萬股,桂東磷業認購3307.5萬股。明利股份於2015年5月24日第二次定向增發股票24000萬股,其中明利集團認購1億股,恆鑫化工認購2144萬股,桂東磷業認購2500萬股,工創信息認購1800萬股,天勳物流認購1760萬股,強順農資認購1720萬股。

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交易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賬戶組每個交易日均交易“明利股份”,交易股票數量爲114291.40萬股,成交金額56.67億元,同期“明利股份”總成交量爲146621.50萬股,成交金額70.39億元,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量在市場總成交量中佔比爲77.9%、賬戶組成交金額在市場總成交金額中佔比爲80.5%。

賬戶組持續大量交易“明利股份”,導致市場成交均價受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價格的影響巨大。在操縱期間,當日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均價與市場成交均價無偏差的達59個交易日,佔全部交易日的23.14%;當日賬戶組成交均價與市場成交均價偏差在0.2%以下的達211個交易日,佔全部交易日的82.75%;偏差在0.5%以下的達226個交易日,佔全部交易日的88.63%。

二是通過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

協議轉讓期間(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6月18日,共39個交易日),賬戶組有36個交易日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賬戶組內成交金額爲12669.08萬元,佔“明利股份”總成交金額35208.949萬元的35.98%。

做市轉讓期間(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12月26日,共216個交易日),林軍控制的賬戶組雖通過做市商進行交易,但實際上達到了將股票在其控制的不同賬戶間進行交易、做大成交量的目的,虛假交易意圖明顯。

第一,持股變化比例低。做市轉讓期間賬戶組持股變動數量(前復權)爲4592.95萬股,同期賬戶組股票成交數量(前復權)爲107111.85萬股,賬戶組所持股票發生變動的比例僅爲4.29%。

第二,賬戶組頻繁進行買賣方向相反、數量相同或大致相同、時間連續、價格相近的申報。

最爲典型的交易期間有:

2015年8月5日9:30:29至14:59:36期間,賬戶組累計買入股票85.3萬股,買入成交均價爲3.95元,累計賣出股票85.3萬股,賣出成交均價爲3.94元,成交總筆數爲267筆,每筆成交平均間隔時間爲53.90秒;

2015年9月18日9:30:00至14:58:00期間,賬戶組累計買入股票299.9萬股,買入成交均價爲4.67元,累計賣出股票300萬股,賣出成交均價爲4.67元,成交總筆數爲366筆,每筆成交平均間隔時間爲39.13秒;

2015年12月11日9:30:22至14:59:20期間,賬戶組累計買入股票808.4萬股,買入成交均價爲5.59元,累計賣出股票807.5萬股,賣出成交均價爲5.59元,成交總筆數爲428筆,每筆成交平均間隔時間爲33.58秒。

第三,賬戶組大部分交易直接以做市商報價申報成交。在做市交易期間,賬戶組以做市商報價申報成交筆數共57788筆,佔總成交筆數61054筆的比例爲94.65%;賬戶組以做市商報價申報成交數量爲99676.4萬股,佔總成交數量108133萬股的比例爲92.18%。林軍控制賬戶組直接以做市商報價申報,實際上是利用做市商連續雙邊報價、並在該價位上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的交易制度特點,在自己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頻繁交易,製造“明利股份”交易活躍的假象,實現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的目的。

綜上,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間,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通過採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的方式,影響了“明利股份”股票交易量,造成“明利股份”交易活躍的假象,成交量、成交額在新三板中均排名全國第四,吸引大量投資者、做市商踊躍跟進購買“明利股份”股票,維持了股票價格,以實現減持股票獲利的目的。賬戶組淨減持股數7329.05萬股,剔除賬戶組買入股票金額及淨減持股票成本,賬戶組共獲利29342.48萬元。

證監會認定,林軍作爲明利股份的實際控制人,是上述違法行爲的組織者、決策者和主要實施者;何忠華、陳志強具體負責控制賬戶組的相關交易,是上述違法行爲的主要執行者。林軍系主要責任人員,何忠華、陳志強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當事人認爲量罰不當,證監會:不予採納

林軍、何忠華、陳志強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第一,違法所得的認定存在事實不清、計算錯誤的問題。一是將成本認定爲零沒有事實依據,任何證券交易均有客觀的買賣成本,即使是拆借資金認購定增股,明利股份與認購人之間仍然存在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這種債權債務關係就是認購定增股的成本,二是未考慮餘股屬於事實認定錯誤,事先告知書認定定向增發是操縱的手段之一,理應將通過定增持有的股份認定爲操縱的手段和工具,在計算獲利時予以合併計算,而本案採用淨減持股獲利法與以往案例的計算方式不一致。

第二,本案責任認定與事實不符,量罰不當。一是林軍沒有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觀故意;二是新三板市場的特殊性決定本案社會危害性較輕;三是何忠華、陳志強沒有操縱市場謀利的動機和意圖,沒有因操縱市場行爲獲取不當利益;四是本案量罰幅度過重。綜上,請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經複覈,證監會認爲:

第一,本案操縱行爲的特殊性在於林軍等人通過在一級市場認購定增股票進行建倉,故應將其定增行爲與操縱行爲予以整體考量。當事人辯稱本案將成本認定爲零與證監會事先告知認定不符。經查,證監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明利集團實際出資部分(1.5億元)已計算其定增股票成本,其他未實際出資部分認定無定增成本,並無不妥。同時,淨減持股票獲利法可簡化買賣交易過程中的動態變化,反映股份數量變動的最終狀態,進而完整反映客觀盈虧情況,因此以淨減持股票獲利法計算違法所得更爲合理;

第二,林軍爲獲取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直接決策拆借資金用於6個法人賬戶購買定增股票併爲其他個人及資管賬戶提供資金、賬戶組通過一級市場認購股票進行建倉等事項,且直接指揮陳志強、何忠華及公司員工操作賬戶組交易“明利股份”股票,林軍在操縱市場行爲中起組織、策劃作用,其客觀行爲充分體現林軍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同時,本案違法性質惡劣,當事人存在轉移資金出境、操縱金額巨大、對新三板市場價格和成交量擾亂波動大等惡劣情形,因此當事人所稱本案社會危害較輕與事實不符;

第三,何忠華、陳志強在操縱行爲中起次要作用,證監會已充分考慮兩人蔘與程度作出責任認定並處罰,量罰適當。綜上,證監會對上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證監會決定沒收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違法所得29342.48萬元,並處以146712.4萬元罰款,其中對林軍處以146412.4萬元罰款,對何忠華、陳志強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55天對5宗操縱案亮劍

除了上述案件外,證監會近期還處罰了另外4起市場操縱案件。

一是證監會1月3日通報,湖南東能集團實際控制人羅山東與場外配資中介人員龔世威等人共謀,籌集資金操縱迪貝電氣等8只股票價格,獲利達4億餘元。案件查辦中,公安機關在證監會執法力量配合下一舉將該團伙43名主要成員抓捕歸案,搗毀12個非法操盤窩點。本案經浙江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審判決。

二是2019年12月14日,證監會對牛散朱康軍下發行政處罰書,他因市場操縱被罰300萬。朱康軍利用74個證券賬戶操縱“神開股份”,買入股票達33.78億元,賬戶組持股比例最高達到24.45%,其利用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拉抬股價,還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最終累計虧損4.34億元。這並非朱康軍首次收到證監會的處罰書。此前,他曾至少三度操縱市場,2016年虧1億被罰90萬;2017年被罰沒超5.3億;2018年被罰60萬。

三是2019年11月18日,證監會掛出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金利華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前董事長因操縱市場而被處以150萬元罰款,並被處以10年證券市場禁入,陪同受罰的還有金利華電前董祕、財務總監和配資人員。他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構成操縱市場的534個交易日中,賬戶組累計買入26.97億元,累計賣出21.06億元,持股佔總股本比例超5%的交易日共325天。

經查,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趙堅與前董事會祕書、財務總監樓金萍控制涉案109個證券賬戶,配資中介朱攀峯控制3個證券賬戶,共計112個證券賬戶交易金利華電。截至2018年8月29日,涉案賬戶組持有金利華電7100股,累計虧損1.57億元。

四是2019年11月14日,證監會對呂樂、陳志龍操縱證券市場案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呂樂違法所得15074909.85元,並處以30,149,819.70元罰款;沒收陳志龍違法所得26009.28元,並處以52018.56元罰款。經查,2015年12月至2016年至7月,呂樂單獨或者與陳志龍合謀利用資金優勢,通過連續買賣操縱“菲達環保”等3只股票價格,此外,呂樂還通過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菲達環保”操縱股價。

分析來看,二人交易涉案股票時間上大體一致,手法基本相同,總體呈現買入時單筆大單買入、賣出時分多筆批量賣出的特點,交易過程中有配合,尾市階段交替拉抬股價,對方賣出過程中有拉抬或維持股價的配合行爲。此案屬於短線操縱,股價漲幅多數未超過3%,甚至不到2%,但因短線操縱所需資金量小,資金週轉率高等特點,雖然股價上漲有限,但獲利可觀,呂樂獲利1500萬,陳志龍獲利26009元。

剛剛審議通過的新證券法加大了對證券違法行爲的打擊力度。對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證券法》規定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券商中國 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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