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北政务信息网获悉:沧州泰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泰古香槟郡项目地下储藏间超建341平方米;少建地下停车位面积18986平方米;建筑移位超外轮廓面积3278平方米,被罚款474.5103万元。

主要违法事实:

经竣工实测发现,泰古香槟郡地下储藏间超建341平方米;少建地下停车位面积18986平方米;建筑移位超外轮廓面积3278平方米。以竣工实测报告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

事由:

经查明:经竣工实测发现,泰古香槟郡地下储藏间超建341平方米;少建地下停车位面积18986平方米;建筑移位超外轮廓面积3278平方米。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四十三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处罚结果:

罚款肆佰柒拾肆万伍仟壹佰零叁元

1、地下储藏间超建面积罚款金额为341平方米(超建面积)×1570元/平方米(工程造价)×10%=53537元。

2、少建地下停车位面积罚款金额为18986平方米(少建面积)×2200元/平方米(工程造价)×10%=4176920元。

3、建筑移位超外轮廓面积罚款金额为3278平方米×1570元/平方米(工程造价)×10%=514646元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今天上午,

在信誉楼商厦前,

河间市房地产巡查办公室组织开展

房地产政策宣传活动,

并持续做好对房地产商的政策宣传。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把印有“河间市购房风险提示”“河间市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办法(试行)”等房地产相关政策的宣传页,发放到消费者手中。在消费者咨询过程中,告知广大消费者购买新建房屋和二手房屋应注意的重要事项,并积极行动起来,接受消费者的合法举报,依法依规维护消费者权益。

我市将继续加大对房地产商的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的管理,防范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违规售房

奖励举报办法

奖励金额高达

2-10万元

河间市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间市主城区内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营的行为(即无照经营的行为);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二手房中介)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行为;

3、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即每套商品房均要明码标价)的行为;

4、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的行为;

5、交易时在备案价格之外加收房款或附加不合理费用的行为(即在公示的房价之外再加价的、在购房收据之外再收取现金加价的、无法律依据加收其它费用的行为);

6、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7、伪造合同进行合同欺诈的行为(包括利用虚假合同、阴阳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

8、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9、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

10、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1、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即一套房多次出售的行为);

1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1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等行为,及以河间市打击商品房违法违规销售行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执法主体的其它应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举报方式

市政府成立河间市打击商品房违法违规销售行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住建、房管、市场监管、发改、国土、公安、司法、税务、宣传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房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一)电话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317-3239018、0317-3220504

(二)微信举报。可登录微信公众号河间商品房有奖举报,进行留言举报。

(三)来信举报。举报人可通过信件方式进行举报,通信地址:河间市房管局一楼105室。也可直接向下列人员写信举报:

河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马占芳、河间市发改局局长杨剑飞、河间市房管局局长霍虎群、河间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亚勋。邮编:062450。

(四)来访举报。举报人可携带相关证据直接到河间市房管局一楼105室进行举报。

(五)邮箱举报。邮箱地址:hjspfjb123@163.com。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二)被举报房地产企业或中介结构的名称、地址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证据等。

(三)举报受理人员记录举报内容,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及时分流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办理核查。

(四)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举报予以奖励

(一)有明确、具体的违法房地产单位、房地产项目和具体的楼盘,有明确、具体的违法中介机构名称和具体的交易信息;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不得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掌握且正在查处的;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结案时能够通过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举报案件的奖励规定

(一)每个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2-10万元(税后)现金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领导小组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八条违法案件举报的奖励时间为查处违法行为结案时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举报人领奖。

第九条领导小组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第十条领导小组设立举报奖励基金专用账户(账户设在市房管局),并加强对举报奖励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河北政务信息网、河间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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