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現在非常後悔,想跟受害人家屬說聲對不起。我在這裏也告誡其他人,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不要慌,要馬上報警跟報120,不能逃跑。”——施某

作爲一名交通參與者,相信大家都清楚,如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並迅速報警求助。然而,一宗發生在9月27日凌晨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機施某卻選擇了直接逃逸,最終只能自嘗苦果,付出更重的代價!

2018年9月27日凌晨1時許,市區浦江路與廬山路交界處發生一宗交通事故。當事人張先生駕駛一輛粵DXJ**5號二輪摩托車沿浦江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潮宏基工業園區前路段時與同向前方一輛無號牌紅色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兩名駕駛員摔倒在地。

其中,張先生倒地後昏迷不醒,而紅色摩托車駕駛員起身後,先是走近對方看了一下,然後一邊拿着手機,一邊跑到步道上,沿着相反方向小跑離開現場。

事故發生後,周邊羣衆迅速報警,交警龍湖大隊事故中隊及時到場處置。120救護人員將傷者送往醫院搶救。

民警第一時間對現場進行了勘查,並調取了案發周邊道路監控。但由於肇事者具有一定的反偵察能力且肇事車輛沒有懸掛號牌,增加了民警追查的難度。 “ 我跑的時候就挑小路走,小路監控少。”——施某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民警經過大量視頻比對及走訪,終於在事故發生後第三天鎖定肇事逃逸者的身份信息。

迫於偵查壓力,肇事逃逸者施某於10月2日到交警龍湖大隊事故中隊投案自首。遺憾的是,張先生於10月3日21時許經搶救無效死亡。

按理說,施某駕駛的車輛是被後方張先生駕駛的車輛追尾碰撞到,張先生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可施某爲何選擇棄車逃逸呢?

原來,施某並未取得摩托車的駕駛資格且駕駛的車輛也未按規定懸掛號牌。 “

我在前面行駛,突然被撞倒,人就懵了,想到我的車沒牌,我也沒駕駛證,一害怕就逃跑了。”——施某

施某的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到案當天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並執行刑事拘留。本該負次要責任的他因逃逸變成負主要責任,將面臨刑事處罰並附帶民事賠償。

10月24日,經汕頭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施某被執行逮捕,現羈押在汕頭市看守所。

11月16日下午,死者親屬將一面印有“破案神速,秉公執法”的錦旗送到交警龍湖大隊民警的手中,感謝民警快速破獲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將肇事者繩之以法。 “

非常感謝交警龍湖大隊和社會各界人士的關心、重視和幫助。”——死者親屬張梓權

交警部門提醒廣大道路參與者:應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最大限度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如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交通肇事逃逸,非明智之舉!交通肇事逃逸會使傷者錯過最佳救治時間,更會加重肇事者的事故責任和賠償責任。大家應敬畏生命,敬畏法律,去除僥倖,勇於承擔責任。

(來源:汕頭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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