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犯罪團伙

三名“套路貸”犯罪團伙組織人被判處無期徒刑,這是上海法院首例因實施“套路貸”詐騙犯罪而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的案件。

11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集中公開開庭宣判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某等11人、被告人張某等14人“套路貸”系列詐騙案,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黃某、謝某、張某3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5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其餘2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二年三個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據法院介紹,2015年初起,黃某、謝某及張某等人從事個人借貸業務,後通過註冊成立天甘公司和控制怡智公司,分設業務部、後勤部、網籤部、催債組等部門。

張某、黃某、謝某等人夥同其他多名被告人,以“無抵押貸款”等民間借貸爲誘餌,以“違約金”、“行業操作慣例”等名義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金額的借條,並帶被害人至銀行轉賬,製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虛高借款金額的假象。

其後,該犯罪團伙再以各種藉口單方面認定被害人違約,與被害人簽訂空白房屋租賃合同,網籤被害人房產限制其交易,使用言語或身體威脅、恐嚇、上門騷擾等手段,或迫使被害人按照虛高金額還款,或帶至其他犯罪團伙平賬,或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

被告人張某、黃某、謝某等人負責組織、管理和業務洽談,其餘被告人負責看房、走賬、網籤、討債及訴訟等。至案發,以被告人黃某、謝某等人爲首的犯罪集團騙取33名被害人約1400萬元;以張某等人爲首的犯罪集團騙取39名被害人共1800餘萬元。

上海二中院認爲,被告人黃某、謝某、張某等夥同其餘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共同詐騙他人錢款,其行爲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黃某、謝某、張某等人預謀後註冊成立借貸公司,三人負責組織、指揮和決策,其餘被告人負責簽訂虛假借條、銀行轉賬、催討錢款等具體事務,各名被告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屬於三人以上組成較爲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爲犯罪集團,且被告人黃某、謝某、張某等人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上海二中院對兩起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最高刑爲無期徒刑。

“套路貸”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與被害人簽訂“虛假、陰陽借款合同”等明顯對其不利的各類合同,通過“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等方式“強立債權”“虛增債務”,進而向被害人索要“虛高借款”的行爲。

而上海二中院今天判決的兩個案例繫上海法院首例因實施“套路貸”詐騙犯罪而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的案件。

記者獲悉,2016年至2018年8月,上海二中院及所轄法院共審理一、二審“套路貸”案件31件,涉及被告人124人,被害人達211餘人,涉案金額總計1.43億餘元。

作者: 編輯:莫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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