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宁两名男子在马路上斗殴,引发大规模堵车!

11月19日16时左右,南宁市白沙大道友谊立交附近,两名男子在马路上斗殴,并引发附近大规模堵车。

据白马公交公司方面称,事发时公交车正常行驶在辅道,凯迪拉克小车突然向右变道将公交车逼停。随后从小车上下来一男一女,男子敲击公交车门并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接着将公交司机拖下车进行殴打。

随后两人拳打脚踢,女子在一旁劝架但无济于事。在赤手空拳搏斗了一段时间后,公交司机返回车上取出一根长棍,追打小车司机。

事故引来大批市民围观驻足并造成现场交通堵塞。

目前,交警已赶赴现场处置并疏导车流。目前斗殴的具体原因尚不明确,仍有待进一步调查,具体消息以警方发布为准。

在此奉劝各位司机一句,不管具体是什么原因引发的斗殴,大家在日常驾驶中,都要保持心平气和,切勿与人斗气。

阅读延伸 当街斗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如果是轻微伤,你不会面临刑事处罚;如过造成轻伤,你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条款判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2、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

3、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4、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数十人当街斗殴可以肯定的是已经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但当街斗殴也有可能直接转化成为刑事犯罪的,因为在这里没办法肯定数十人当街斗殴造成的具体的后果和其中双方人员的伤亡状况,因此相应的法律责任没办法笼统的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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