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靳國忠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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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靳國忠是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資深檢察官,從檢33年,系北京市檢察業務專家。這篇文章完成於其行將退休之際,既體現了一名老檢察官對檢察事業的不捨之情,也體現了他對進一步完善司法制度的良苦用心,讀來令人動容。

  時下對於出版發行或刊登發表的各樣文章、書籍等,坊間傳有一種說法叫“誰寫的誰看,寫給誰的誰看”。最近接北京市檢察院同仁劉哲檢察官贈書《檢察再出發》,讀後多篇都有心靈碰撞,不僅都有“寫給我的”感覺,更同感於周光權教授推薦語云:

  “一個好的頂層設計固然對檢察改革再出發至關重要,處於辦案一線的檢察官本着問題意識和擔當精神進行深度思考,提供一些建設性的解決思路,對於檢察事業的長遠發展也有重大的積極意義”。

  有鑑於本人從檢33年,始終在公訴辦案一線,曾被授予北京市檢察業務專家稱號和即將退休的具體情況,在讀該書中《司法官退休返聘制度之設立》一文時,尤其化學反應強烈,從心底裏期盼“返聘制”改革能早一天實現,並光顧到每一名履職優秀,身經百戰,有意願在司法崗位上繼續發光、發熱的退休司法官身上。

  如果真的有那麼一天來臨,我想檢察再出發或將在這一具體的配套改革中,體現爲一種看得見,摸得着的退休司法官再出發的職業化徵象,以及一種油然而生的“我優秀、我願意,有作爲,被肯定”的實實在在的司法官職業尊榮感。

  劉哲在論證司法官退休返聘制的現實可行性時,比照醫生、教師和科研工作者業已實行的退休返聘制度,提出“一方面社會需要有經驗的醫生、學術泰斗,另一方面他們自己有這方面的意願,兩廂情願,何樂不爲”。同時,對司法官的退休現狀,文中表述“從經驗積累的要求來看,司法官與醫生並沒有本質的區別。但司法官目前幾乎沒有實行返聘制度,如果想延續法律職業,很多司法官也只有退休以後當律師了”。

  對於司法官返聘制的司法價值,劉哲直言

  “通過返聘挽留司法精英可謂是一本萬利。在改革背景下,通過返聘老一代司法精英來填補中青年司法精英流失所帶來的人才斷檔問題,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有這些精挑細選的好師傅來傳道受業,通過辦案、出庭,身體力行的影響身邊人,不僅僅傳授的是司法經驗,更是以剛正不阿的司法品格來傳遞司法精神。他們就是代代相傳的司法燈火。”

  這些文字句句打動我心,不爲別的,真的認爲是對司法官好,對我國檢察、司法事業未來發展好。“司法官退休返聘制度之設立”實屬雙贏、共贏、多贏之舉。

  然而,既然司法官退休返聘制對司法官本人事業發展、職業尊榮認可,以及司法改革專業化、職業化目標實現都有好處,且有其他行業部門退休返聘制實證可行,爲何對這項改革難有回應呢?

  究其緣由,可能存在這樣幾種認識:

  一是認爲沒必要。雖然司法官退休返聘制具有一定積極意義,但畢竟涉及對象小衆,每年司法系統退休人員不多,且無意願續職和不符合返聘條件的人員不少。

  二是認爲可緩辦。目前多重司法改革任務疊加,尤以檢法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爲重,且時間緊、督辦急,涉及司法機關發展新格局,需要大事優先。

  三是認爲難辦。“返聘制”設立可能涉及被返聘人員的標準、年限、待遇、職稱、職責等,涉及多部門單位協調論證。

  縱觀以上觀點,換位思考或許都有一定道理。就拿已經改革落地的司法責任制改革來說,原有三級審批制實行多年也有其內在的合理性,但終因與時代發展及法治進程不適而被司法官員額制改革所替代。

  現今,就“返聘制”改革而言,從不同主體,不同層面,不同視角看,所得出的改與不改,推與不推,結論迥異。反觀《返聘制》文作者,之所以率先提出“返聘制”改革方案,並作出勢在必行的改革判斷,透過其“司法改革數十載,兜兜轉轉,站在歷史的十字路,而今邁步從頭越”的發展觀激情、探尋的焦灼心及“再出發”使命感,均可從中找到答案。

  我們有理由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在公訴席和審判臺上又會出現那些我們熟悉的鶴髮童顏、經驗豐富的退休檢察官、法官們的履職身影,他們就像被返聘的醫生、教師和科研工作者一樣,繼續從事着他們熱愛和爲之奮鬥一生的檢察、司法事業,在秉承司法公正職責的同時,還肩負着星火傳承的歷史使命。他們是年輕司法官們敬仰的榜樣,前行的引導,追尋的目標,職業的歸途。我們殷殷期盼退休司法官返聘制改革早日到來。

  “返聘制”改革,既是退休司法官的夢想,也是全體職業司法官的夢想。“讓我們再出發”。

  悠悠三十載,

  難捨檢察情。

  偶有精彩節,

  盡數感恩處。

  改革落地時,

  返聘再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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