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嚴格遵守法律的職業打假之外,“惡意打假”亂象也頻現。據瞭解,數年內活躍於北京中小超市的“惡意打假人”已形成一個江湖,他們專門拿假貨掉包商家的真貨,隔天再從商家找出假貨,然後以合法打假的名義進行敲詐。

“惡意打假”事件的出現,又將職業打假人這一充滿爭議的職業置於公衆的眼前。目前,職業打假人已經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和接受,最高法《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在食品藥品領域支持“知假買假”。而且法律的承認也是有現實依據的,現階段商品的監管體系還不完善,相關法律還不健全,執法也有待加強。在這種情況下,職業打假人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彌補這些漏洞,是特殊階段採取的較爲有效的特殊方法,這樣看來,法律對職業打假人的承認有現實合理性。

但我們要清醒的認識到,承認並不意味着放縱,因爲現實需要職業打假人守住道德底線,所以,我們既要利用好職業打假人,也要能控制好這一羣體。在依靠職業打假人打擊售假者囂張氣焰,協助工商部門規範市場的同時,也要對職業打假人本身進行相應的規範和監管,尤其是面對“惡意打假”的行爲,更要進行抵制嚴打,這樣是給法律的承認加了保險,也能夠最大程度的發揮其積極的現實作用,打壓其惡劣消極的作用。當然,要想這保險更牢固,更可靠,需要法律具體規定的健全完善,也需要商家、監管部門、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多方參與。

首先,法律上,在承認職業打假人的同時,也應完善規範職業打假人行爲的條文規定,對“惡意打假”行爲做出明確的裁量,進而彌補相關法律上的空白,讓打擊 “惡意打假”行爲在有法可依方面更確切,更有底氣。這樣一來,詳實而具體的法律規定就會成爲打擊 “惡意打假”行爲的堅實基礎,也能扯掉其披上的“職業打假”的外衣,使其裸露在白日之下。

進一步來看,商家方面,在完備監控系統,提高警惕的同時,更要有職業打假人那樣的維權意識,敢於發聲,敢於報案,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理利益。商家要想明白自身的容忍只能助長“惡意打假”的風氣,到頭來,受傷害的還是自身的利益,只有從“不究”轉變爲“必究”,纔是保護自身的“最優解”,而且還合乎法理,維護了正義,於情於理,這都是應有的解決之道。

而監管部門、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在“惡意打假”事件面前,要有明確的紀律要求嚴肅的處理。監管部門要明確和規範“惡意打假”方面的監管細節,根據“惡意打假”的特點有針對性的完善監管體系,執法部門要加強這方面的執法力度,在發現後,更要及時調查,嚴格處理,司法部門也不能僅僅是駁回,更要將其移動公安立案偵查,杜絕違法不究的情況發生。當然,要求這兩個部門規範行爲、嚴格執法不能僅僅靠期待和嚴格要求,還要有相應的監管渠道,對其不力的行爲要有問責機制,這樣也能較好發揮其自身監管“惡意打假”行爲的作用。這種連環的牽制才能保證效率,才能達到較好效果。

其實,要想進一步擠壓“惡意打假”的生存空間,不僅在要對“惡意打假”的行爲進行抵制嚴打,還要求各方能做好自己“分內”的事。如果法律能對售假行爲更完善規範,健全相關法規;商家能夠嚴格管控自身,不再兜售假冒僞劣商品;監管部門有對商品較爲完善的監管體系;執法部門的打假行動更系統化,完善規範,執行更徹底。那職業打假人的存在價值就會隨着各方面的完善和進步而縮小。隨着職業打假人的作用削弱,並且在各方抵制嚴打“惡意打假”行爲的配合下,“惡意打假”行爲才能得到更好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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