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车才十分钟,再返回时,发现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右前车窗玻璃被砸,放在车内的腰包被盗,是何人所为?又是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下手呢?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公安县埠河镇的陈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罗某来到公安县夹竹园镇,见到一辆白色越野车停放在一农户门前,车附近有几人在扫墓,二人估计那几个扫墓的人还要到下一个地点扫墓,遂在一旁观望,伺机盗取车内财物。待车主上车之后,二人尾随该车来到下一个扫墓地点,趁车上人员下车扫墓之机,陈某将所驾摩托车停放在该车附近,罗某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铁棍将车窗玻璃砸碎,盗取车内的两个包后逃离。

两个人、一辆摩托车、一根铁棍,四个月的时间,窜至石首、公安、湖南安乡等地,盗窃作案4起。

2017年11月,罗某和陈某密谋实施盗窃,二人骑车来到湖南省安乡县,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因未找到合适的目标,二人在安乡县休息了一晚,准备第二天返回公安县,当驾驶至安乡县一加油站时,见一辆蓝色货车车窗未关闭,便起了盗窃之心,二人将货车内一棕色男士挎包盗走后迅速离开现场。

2018年3月,罗某和陈某来到公安县狮子口镇,见一辆小型越野车停在路边,陈某用手搭在该车车窗玻璃上观察车内有无财物,发现车内有两个包后,回到摩托车上在旁望风,罗某用铁棍将奥迪车后排左侧玻璃砸破,盗走男士胸包斜挎包和女士双肩背包各一个。

2018年4月,罗某和陈某来到石首市新厂镇一公墓附近,见一辆银灰色轿车停在路边,车内无人,便起意盗窃,陈某骑摩托车在旁望风,罗某用铁棍将大众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破,盗走一男士腰包。

经审理,公安县人民法院认为,罗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遂判决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另外,二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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