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本条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依法”是指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劳动法

《劳动争议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如何处理?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单位及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的劳动管理规则。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同时出现时,使用依据不同,导致裁判结果的有所差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劳动争议解释 (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司法实践中应以劳动者的请求作为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制定哪些规章制度须与职工协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案例】沙婕芝于2017年10月7日入职蕊梦广告公司任专职投标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2019年10月,沙婕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到11月,沙婕芝办理离职手续时,发现当月工资只有3800元,以前每月都是6千左右,于是,忙去找人事专员,人事专员解释,工资核算以钉钉打卡记录的原始凭证为准,根据该证据显示,沙婕芝这个月,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旷工行为,6000元为全勤的足额工资,按照其实际工作时间,11月工资只有3800元。

沙婕芝称,由于是广告行业的专职投标员,蕊梦广告公司是实行弹性工作时间,蕊梦广告公司从其入职到离职近2年时间,从未对沙婕芝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提出异议。

劳动争议

【分析】以《劳动法》第四条为依据,沙婕芝的工资数额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蕊梦广告公司提供的钉钉打卡记录显示,公司设立考勤制度,蕊梦广告公司对沙婕芝工作期间的出勤情况,是有管理的权利。蕊梦广告公司在沙婕芝入职起,存在严重缺勤、迟到的情况下,仍然为其足额发放工资,且对其违纪行为不作处理,明显不符合常理。

作为广告公司的专职投标员,沙婕芝工作期间需要外勤,其考勤记录出现缺勤、迟到与其工作内容有关。沙婕芝称,蕊梦广告公司实行弹性工作时间,与其考勤记录相吻合。蕊梦广告公司主张沙婕芝存在旷工的行为,要求按照考勤记录计算其工资,理由不足,沙婕芝的工资数额以蕊梦广告公司已发放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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