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均是公法上的责任,但其性质不同,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对于同一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违法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得再承担行政责任。对于此种情形下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具体适用,应当区别对待,即当行政责任内容与刑事责任内容具有相同的法效果时,因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如行政责任已先行承担,则在刑事责任中应予以折抵;如刑事责任已先行承担,则刑事责任吸收行政责任。当行政责任内容的法效果与刑事责任内容的法效果不同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应分别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据此,林业主管部门对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的违法者应履行的法定职责有:责令违法者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违法者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对违法者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如违法者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再向违法者追缴代履行费用。

如违法者因盗伐林木行为已被追究的刑事责任有有期徒刑、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罚金的法效果与行政罚款的法效果相同,追缴违法所得的法效果与没收违法者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的法效果相同,因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且刑事责任已先行承担,故刑事责任中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吸收行政责任中罚款和没收违法者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因此行政机关不应再对违法者盗伐林木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对于责令违法者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且在违法者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后,再向违法者追缴费用这两项行政责任,不能为本案刑事责任所包含和吸收。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树木这种行政处理方式,更侧重于恢复性和教育性而非制裁与惩罚,其目的是要求违法者消除不良后果、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该行政行为的属性是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故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这种行政命令系羁束性行政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该行为过程中关于补种的倍数不具有裁量空间。但对于责令补种树木的树种、规格、补种时节、补种地点等,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判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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