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银保监会对中路财险采取了如下监管措施。二是中路财险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4月18日,银保监会披露了今年3月1日向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路财险”)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下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中路财险资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费率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违反保险原理,费率表中将“是否提供反担保”作为责任保险的调整系数,条款中约定比例赔偿,且实际上资产保全委托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二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条款第十九条约定投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管理相关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从而直接免除了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与保险法要求相违背。

三是费率厘定不科学合理,精算报告显示其费率厘定缺乏数据基础和厘定过程。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银保监会对中路财险采取了如下监管措施。

一是中路财险自接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同时自监管措施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中路财险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是中路财险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韩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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