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放貸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

“職業放貸人”是指未經批准,以經營性爲目的,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我國立法中沒有明確高利貸的禁止性規定,但是近來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的相關判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的職業放貸人與借款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擾亂國家金融秩序而被法院判決無效。人民法院對於“職業放貸人”的借貸合同關係不予保護,“職業放貸人”將成爲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債務人的一項抗辯理由。

2017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人大連高金投資有限公司與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星海支行、被上訴人大連德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案),認爲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爲具有經常性、反覆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018年4月16日,公安部、銀保監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爲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強調“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爲日常業務活動。”“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

2018年8月1日,最高院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號),針對通過“虛增債務”、“僞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進行嚴厲打擊。

二、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

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單位達成共識,形成《關於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浙高法【2018】192號),確定“職業放貸人”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爲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爲職業放貸人:

(1)借條爲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三、法院認定借款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該強制性規定直接關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資金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規定,以及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關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規定,應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從事經常性放貸的公司超出其經營範圍從事的經常性放貸業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出經營範圍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金融業務活動系國家特許經營業務,故其與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應屬無效。

四、無效合同約定的高息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在借貸合同實際履行且被判決無效後,對於出借的本金部分借款人應當返還出借人。對於已付或未付的利息、逾期利息或違約金、其他費用等處理,法院在裁判時存在不一致。

1、(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案中一審遼寧高院判決《借款合同》無效,則被告應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利息應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予以保護。就已經支付的違約金或逾期利息問題,儘管高於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但已經實際履行,且屬自願,當事人對高出的部分也未請求返還,故不予調整,逾期利息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

2、(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中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高金公司與德享公司之間爲民間借貸關係,有別於向金融機構借款,酌定將已經履行部分的利率調整爲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中長期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的兩倍,未履行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文中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文/周宏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