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研所環境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行爲法學會基礎理論研究分會副會長韓德強

文/韓德強

什麼是司法改革,司法改革從什麼時候開始算,這是一個最基本的前提。從1996年開始算,是機制體制改革,近5年和近10年,是體制上的改革。我們國家改革開放40年,進入了政治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應該是在前10年、前15年就陸續開始。在政治體制改革中,包括這次十九大會議,我們已經把司法體制改革作爲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部分納入進來,司法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這是值得我們注意的。任何一個國家的社會發展,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在經濟改革之後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在政治體制裏面首先要改什麼,我們應該有很清醒的認識。自古以來,司法是整個國家社會當中最保守的力量,這是一個基本的規律。政治體制改革應該是從行政開始,而不應該從司法開始,而我們是從司法開始。我們的司法改革納入了政治體制改革後,包括行政和其他領域的改革並不是完全配套的。

講到我們的司法體制改革,大家一直在談錢的問題、級別的問題,但是這都不是本質問題,這都是表面現象。我覺得對這個定位大家應該有清醒的認識,但是我感覺到我們對所有司法改革的認識分析太功利化了。

司法改革是法院單打獨鬥的嗎?不是,但是我們現在看到的卻是這樣一種艱難的歷程。司法有大司法和小司法,今天我們說到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也有狹義和廣義的概念之分。就看我們如何定位,這個定位準不準,直接影響到我們很多配套措施,大家也可以進行思考。

司法改革的決定者。我認爲司法改革的決定者應該是司法審判者。如果說你從來沒有審判過案件,決定司法改革政策就如同拿本書,定個作戰計劃就可以上戰場,一旦失誤這個損失是比較大的。可以說我是親身經歷了這20年的改革歷程,90年代和現在我們提高待遇、提高級別是不一樣的,那時提高級別和提高待遇是靠訴訟費,實際上員額制與2002年、2003年搞的審判長負責制異曲同工,沒有實質的區別。我感覺到這些制度在制定過程中,各個方面是值得我們思考的,所以我們對司法改革成效的評估一定要用歷史的眼光來看,這是在成效評估問題上要講的。

在評估的問題上,我們還應該進一步深化。評估的主體是誰?誰來評估?評估誰?是評估法官、案件,還是評估法院。我們的很多政策措施都混在一起,這就導致評估的績效不準確、不科學。

員額制、責任制、智慧司法,大數據和互聯網,這些是我們的基本經驗,我認爲這些經驗是有效的,很好的。但是它們不是最根本的,我認爲最根本的就是司法公開,近十年我們國家的法治環境,我們的辦案水平真正提高的是司法公開。在經驗的問題上,我們的認識還應該再提高。我們的公檢法和醫院差不多,病人到醫院看病,我們的目標是儘量讓病人少,讓社會穩定。現在我們看到一個悖論,我每天上班經過同仁醫院,每天早晨都是人,這就讓我想到了我們的立案庭、信訪處全都是人,我們投入這麼多,爲什麼我們的“病人”越來越多,案件越來越多,我感覺應該考慮一下我們的方向,我們的目的是要讓“病人”少、案件少,而現在是我們沒把精力放在怎麼讓“病人”少的問題上,而通過“治”,通過提高待遇把精力放在法官、醫生身上。

前幾天我們討論一個案件,有兄弟倆都要辦房產證,房管局都給會員證了,起訴後,法院都給撤了,但最後不確定是誰的,後來老二要贏,老大知道之後就把老二全家都殺了。本來看病之後,這個病應該好,沒想到這個病越來越多,這是不正常的現象。我們應該思考一下這些問題,而不應該把精力集中在法官醫生身上。

司法改革到今天,已經取得了輝煌的成績,現在全國一條心,建設我們的法治國家,而且我們的法治環境也在逐漸良好。未來,不但是法官檢察官的素質要提高,包括律師的素質也要提高。我們法治國家的建設不要寄希望於外在的東西,要寄希望於自己;不能寄希望於單純的提高待遇,提高級別,提高技術,關鍵是解決人的思想問題。

(本文刊載於《人民法治》2018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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