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岳陽一男子不滿離婚泄憤報復 縱火獲刑十一年

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被告人付某離婚後不滿,多次縱火燒燬房屋山林,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2月中、下旬,付某因與李某離婚後心懷不滿,爲報復泄憤尋求刺激,先後多次在岳陽縣筻口鎮新塘村、熊市村、界嶺村、鄧橋村故意放火,導致前妻租房被燒燬,前妻父母家被燒燬,多處居民房屋、貨車、山林被燒燬。經鑑定,造成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人民幣92467元,森林火災過火總面積16.01公頃,其中林地面積14.08公頃。付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8年7月28日,湘雅二醫院出具司法鑑定書,認定付某目前未發現有精神病,在本案中實施危害行爲時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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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付某因泄憤報復故意多次放火,燒燬他人房屋、物品和山林,其行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已觸犯刑法,構成了放火罪,依法應予懲處。付某放火多次,造成三次森林火災,致使過火有林地面積達十四公頃,還造成多戶家庭房屋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致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近十萬元,根據其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付某的放火犯罪行爲應當認定爲“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付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法庭上自願認罪,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放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處。來源:岳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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