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可以说违反哪一条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知法犯法、无视法律,罔顾道路交通安全,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开玩笑! 11月20日,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在冬季夜查酒驾整治中就查获了这样一位大胆的驾驶人。

11月20日20时许,机动中队执勤民警在桐柏县城大禹路发现一辆悬挂豫R70XXX号牌的黑色别克轿车“S”型行驶轨迹可疑,民警凭借丰富的路面打击交通违法经验,觉得该车驾驶人可能涉嫌酒后驾驶,随即将该车拦停。一打开车门,民警就闻到了浓烈的酒气,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涉嫌醉酒驾驶。同时民警还发现该车的前挡风玻璃上年检标志和保险标志均已过期。执勤民警要求出示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不提供也不说话。

在驾驶人不提供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信息的情况下,民警在驾驶人的车上看到一本叫陈某的新农合本。通过公安网查询比对,正是该车驾驶人陈某,准驾车型C1,桐柏县固县镇人。

经查询豫R70XXX号黑色别克小型汽车的车辆信息,显示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09年3月,一直没有年检和购买交强险,车辆状态“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违法未处理”。该车2009年以来电子监控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高达147条,共记309分,罚款19450元。民警依法将该车予以扣留,并对驾驶人抽血进行检验鉴定。

陈某这违法“套餐” 真够全的,胆儿可真够肥的,这安全隐患真令交警蜀黍都有点心惊。

据陈某交待,该车是2017年夏天购买徐某的,现徐某已联系不上。

经血液检验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6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陈某醉酒后驾驶多条违法未处理记录的报废车,将面临哪些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法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处理的所有交通违法记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桐柏公安交警提示:醉酒驾驶和驾驶报废车辆上路,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会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为了您和他人的道路交通公共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王云 肖书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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