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內蒙古一副處級幹部酒駕撞死3人!

11月20日內蒙古紀委監委網站發佈消息: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原副主任雲衛東駕駛公車參加宴請,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被雙開。

↓↓↓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對於絕大多數駕駛員來說,應該是個常識。雲衛東身爲黨員領導幹部,開公車赴宴醉駕釀重大事故,必須嚴肅處理。這一案例留給我們更多的是思考。

今天平安驛站和你說一說酒駕的事兒。

四季度兩起幹部因酒駕

違法犯罪案件引關注

翻看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公佈的案件發現,黨員幹部酒駕案例並不少見。平安驛站注意到,就在內蒙古,單是2018年第四季度以來,就發生了兩起幹部因酒駕違法犯罪案件。除上文提到的雲衛東,還有一起是通遼科左中旗宣傳部長白乙拉酒駕致死案。

10月2日,通遼市科左中旗旗委常委、宣傳部長韓白乙拉被雙開。據瞭解,9月29日下午,韓白乙拉在通遼市駕駛小轎車與環衛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2人當場死亡,1人受重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後,韓白乙拉因酒後危險駕駛造成人員傷亡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經通遼市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通遼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韓白乙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平安驛站了解到,在10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下發《關於嚴查干部酒後駕車違法犯罪行爲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邏)支隊、高速公路各支隊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領導批示要求,結合正在開展的全區公安機關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治”行動,並與紀委監委密切配合,嚴查領導幹部、公職人員酒後駕車違法犯罪行爲,打造風清氣正的幹部隊伍,營造良好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平安驛站梳理發現,其實,早在2016年,在內蒙古、江蘇、浙江等一些地方已經實行“黨員酒駕抄告紀委”制度,社會效果良好。

平安驛站還注意到,10月9日,鄂爾多斯市紀委、鄂爾多斯市監察委員會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嚴明紀律 從嚴查處黨員幹部及公職人員酒駕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市各級公安交管部門對於查處的涉及黨員幹部、公職人員酒駕問題,在覈實人員身份信息和認定酒駕等違法犯罪事實後,要及時移送至同級紀檢監察機關。

話音剛落,就有幹部醉酒駕車案件發生。鄂爾多斯市烏審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10月23日發佈的《烏審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關於劉亮同志任免職務的通知》稱,劉亮同志於2018年10月20日零時四十分左右因醉酒駕車被烏審旗交警大隊查獲,作爲公職人員知法犯法,影響惡劣,爲了杜絕此類違法行爲發生,打造風清氣正的幹部隊伍,經2018年第十七次黨組會議研究決定,免去劉亮同志城管綜合執法二大隊大隊長職務。

明知紀律高壓線

爲啥總有人觸碰

從9月20日開始,由自治區公安廳交管局牽頭,治安、刑偵、督察、法制、警務保障等部門聯合開展爲期100天的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治”專項行動,目的是依法整治各類交通違法行爲,全力遏制道路交通事故。

據內蒙古公安廳交管局發佈的2018年第三季度全區道路交通違法行爲統計分析數據顯示: 全區共查處酒後駕駛8364起,同期相比增加3404起,上升68,6%。

從數據上看,治理酒駕依然任重而道遠。

爲進一步加大酒駕醉駕的治理力度,11月21日,內蒙古公安廳交管局再次下發《關於嚴整嚴治酒駕醉駕違法犯罪的通知》,要求各地結合冬季交通安全整治總體部署,將酒駕醉駕治理作爲工作重點。通知明確,各地結合大數據研判,對酒駕醉駕事故多發地、餐飲娛樂場所酒駕醉駕易發時段,採取嚴查嚴管,形成管理長效機制。

在談到酒駕醉駕治理時,公安廳交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僥倖心理已經成爲酒駕氾濫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少肇事司機對自己的酒量、駕駛技術過於自信,認爲自己酒量好、路況熟,喝點酒不會出事,交警也不會查到自己頭上來,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酒駕投機心理。經科學研究證實,酒後駕車情況下人的反應時間要比平時減慢2至3倍,大大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酒後駕駛中還有一種現象——“隔夜醉駕”容易被人忽視。部分涉案人員頭天晚上喝多了,次日早晨開車,結果一測還是醉駕。實際上,酒精在人體內代謝時間長短因人而異,一點也大意不得。

2018年9月7日,烏海市紀委監委發佈消息,烏達區3名黨員幹部因隔夜酒駕被處分。

烏達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塔斯少布酒駕案。2017年6月21日,塔斯少布因隔夜酒駕被交管部門查獲,處以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18年4月13日,烏達區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烏達區園林綠化管理所職工王鴻榮酒駕案。2017年4月26日,王鴻榮因隔夜酒駕被交管部門查獲,處以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18年8月8日,烏達區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烏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錢本玉酒駕案。2017年7月23日,錢本玉因隔夜酒駕被交管部門查獲,處以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18年8月31日,烏達區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黨員和公職人員酒駕,

爲什麼要受處分?

會受到什麼處分?

平安驛站認爲,黨的政治紀律是黨最重要、最根本的紀律,對黨員幹部來講,既是“緊箍咒”,也是“高壓線”,一定要有敬畏之心。讓制度“長牙”、紀律“帶電”,嚴格依照紀律和法律的尺度,堅持紀嚴於法、紀法協同,強化日常管理和監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才能使鐵的紀律真正轉化爲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

黨章規定,黨員應當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規定了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比如“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紀嚴於國法,黨員酒駕觸犯了法律,必然也觸碰了黨紀的紅線。

那麼爲什麼對酒駕醉駕的處分,有的是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等黨紀輕處分,而有的則要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呢?

酒後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關於“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爲,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的規定,酒後駕駛行爲與黨員的身份極不相符,影響了黨的形象,應當給予當事人相應的黨紀處分,但不一定開除黨籍。大多數情況下,酒後駕駛行爲屬於一般違紀,可以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等黨紀輕處分。

而醉酒駕駛機動車則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所以,如果達到醉酒駕駛標準,依據上述規定就應當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平安驛站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對因醉酒駕駛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幹部,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也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監察體制改革後,監督範圍擴大到了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的監督職責就包括對公職人員模範遵守憲法法律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監察機關應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

出       品:內蒙古警界全媒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