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思南森林公安破获系列非法收购、出售、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查获涉案资金50余万元

近日,思南县森林公安局在思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特巡警大队、网安大队、鹦鹉溪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成功破获系列非法收购、出售、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抓获嫌疑人13人,扣押涉案资金50余万元。

2011年,蔡某等人在得知鹦鹉溪镇辖区一村民秦某家山林中有一株直径约1.4米的楠木树后,为获取暴利,多次打电话给秦某表示要购买秦某家林中楠木树,并在电话中与秦某达成以3万元购买此楠木树的口头协议。

2011年10月18日,蔡某等人在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黎某家中与秦某达成楠木树买卖合同,并当场支付秦某3万元。2012年,蔡某等人为能够顺利办理采伐该楠木树手续,蔡某并邀约袁某、王某二人以及雇请的工人李某、汪某5人装载柴油、食盐、锄头、铁锹、手锯等作案工具驾车前往鹦鹉溪镇,对该楠木树进行刨土、锯根、投放柴油、食盐等药物对其进行毁坏。蔡某等5人在对楠木树进行毁坏后,准备离开时,被该村村民及护林员发现,蔡某等5人丢弃工具并逃离现场。

2014年,另外一伙包括沈某、肖某、吴某等人在得知该楠木树被毒死后,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前往鹦鹉溪镇对其楠木树进行查看,同时找到该村村民秦某某,希望秦某某帮忙协调让蔡某等人将此楠木树出售,购买成功后会给秦某某好处费,在秦某某的帮助下,找齐群众代表后,蔡某等人在德江县大兴镇一宾馆与肖某、沈某达成40万元买卖价格,并签订楠木树买卖协议,在完成交易后,沈某等人支付秦某某1万元好处费,另外5名村民代表各5万元好处费。

2018年,思南县森林公安局聘请专家对该楠木树进行鉴定,该树为樟科楠属楠木,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为尽快打击非法收购、出售、毁坏该楠木树团伙,11月6日以来,思南县森林公安局在思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特巡警大队、网安大队、鹦鹉溪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成功将蔡某、王某、肖某等13人抓获。

目前,思南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蔡某、王某、肖某等13人刑事拘留,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审    核:张   辉

编    辑:吴白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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