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磅!安徽省出臺新規,鼓勵個人和企業參與公共停車場建設

增加供給緩解“停車難”

安徽部署推動構建健康有序的停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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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一放學,校門口就堵車

看病一刻鐘,排隊找車位一小時

小區車位不夠,擠佔綠地、盲道來湊……

這些長期困擾城市交通的難停車

亂停車的問題

如何破解?

近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等多部門聯合印發《安徽省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指導手冊》,提高停車設施規劃建設水平,規範運營管理手段,構建健康有序的停車環境,合理引導交通需求,形成與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協調互促的可持續交通發展模式。

明晰停車位配建標準,縮小供需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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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太少,是市民公認的停車難的主因。

記者從合肥市城管局得知,目前合肥機動車保有量超過170萬輛,平均每天增長600輛,每年淨增20萬輛,每年淨增駕駛員近23萬人。目前,合肥市區包含配建、公共停車場及道路停車泊位在內,停車位總共97萬個,與機動車保有量相比,停車位供需缺口很大。

由於機動車數量快速增長,城市停車供需失衡、停車秩序混亂、交通擁堵等問題日益突出。明晰和強化停車位配建標準,以規劃來指導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緩解當前停車問題,非常重要。

此次《指導手冊》明確,城市停車位供給總量應在停車需求預測的基礎上確定。

其中,規劃人口規模大於50萬人的城市,機動車停車位供給總量宜控制在機動車保有量的1.1~1.3倍之間;規劃人口規模小於50萬人的城市,機動車停車位供給總量宜控制在機動車保有量的1.1~1.5倍之間。

按照適度滿足基本車位,從緊控制出行車位的原則,建立以配建停車設施爲主、公共停車爲輔、路內停車爲補充的停車供應體系。

其中,建築物配建停車泊位一般佔供給總量的80%~85%,城市新建區域可適當提高比例;城市公共停車設施一般佔供給總量的10%~15%;路內停車泊位一般佔供給總量的3%~5%,中小城市可相應提高比例。

此外,住宅區、大型公共場所、主要旅遊景點要設置殘疾人的專用泊車位,公共停車設施內應按總停車位的2%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新建公共建築物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按不少於20%的比例配建充電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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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車場一般不宜多於300個泊位

服務半徑不宜大於300米

《指導手冊》指出,配建停車位的建築物應按照建築物類型、使用對象及各類建築物停車需求特徵進行細分調整。其中,城市中心區的停車配建標準應低於城市外圍地區,中心區、公共交通發達地區的商業、辦公等建築物應設置上限標準,合理控制停車設施規模。

在相同區域內公交服務水平高的地區,可降低配建停車位標準。軌道站點500米半徑覆蓋區域內商業、商務辦公等建築物停車配建標準比其他區域降低10%~15%。新建或改建的住宅項目周邊鄰近300米範圍內地塊存在基本停車位缺口,可適當增補該項目停車配建標準並對周邊共享使用。住宅區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住宅小區業主的需求。車位富餘的前提下,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允許對外短時間開放,但禁止銷售給非本住宅區單位和個人。

在城市公共停車設施規劃方面,公共停車設施規模一般不宜大於300個泊位,服務半徑不宜大於300米。按照節約土地資源的原則,有條件的情況下宜選擇停車樓、地下停車庫、機械式停車庫等型式。強化廣場地下空間、高架地面空間等複合土地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同時,新建公共建築物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按不少於規劃停車位20%的比例配建充電樁;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應全部預留充電樁建設安裝條件,配建的充電樁原則上不少於規劃停車位的10%。

城市主、次幹道及交通量較大的支路,不宜設置路內停車位。路內停車泊位主要設置在支路,交通負荷度較小的次幹道以及有隔離帶的非機動車道上。此外,對居民生活影響較大的道路上不宜設置路內停車泊位;已經建成的公共停車設施的200米半徑範圍內,一律不得設置路內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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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老舊小區周邊設臨時停車位

鼓勵個人和企業參與公共停車設施建設

近幾年,大城市老舊小區的停車位緊缺,停車難問題更突出。對此,《指導手冊》明確,“在不影響道路交通運行的情況下,允許老舊居住(小)區周邊非交通性道路或支路設置夜間臨時停車,制定相應的收費、管理規定”。

針對商務地區、老舊居住(小)區、大型醫院和學校等停車矛盾突出的重點地區,我省將制定片區停車綜合改善方案,採取挖掘停車潛力、規範停車秩序、調整停車收費、優化交通組織、改善人居環境等綜合措施。同時,全省將逐步把公共地下車庫的建設納入新建學校、綠地、廣場的設計方案,對有條件設置的均應考慮建設,並在項目立項、批建工作中進行重點推進。用地緊張的地區新建設施以立體停車設施爲主,鼓勵現有設施立體化改造。

據瞭解,今後我省還將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設施,並提供規劃、建設、經營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各城市可將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資源(包括路內停車位),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委託給專業停車服務企業進行經營;

政府應將擬特許經營區域內所有的公共停車泊位數量、分佈、收費要求等進行公示,並通過公開競爭性方式確定管理主體;

特許經營者的選擇應同時考慮特許經營權報價和服務措施兩方面因素,特許經營權報價因素不應低於50%;

特許經營權轉讓收入應進行公示,通過納入停車產業發展基金等形式,專項用於公共停車設施的建設、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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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指導手冊》還指出,要設置相應獎勵鼓勵完善充電設施,新建公共建築物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建充電樁不少於規劃停車位的20%;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應全部預留充電樁建設安裝條件,配建的充電樁原則上不少於規劃停車位的10%。各地加大現有公共停車設施的充電設施增設力度,可在國家相關政策允許的條件下,設置相應的獎勵等措施,鼓勵停車設施完善充電設施。

來源:安慶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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