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本来是让安全的食物来到百姓餐桌上的“通行证”,却有不法分子将目光盯在这张证明上,把它当成“摇钱树”。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判决被告人吴某源犯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被告人林某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为售生猪 盯上检疫空白证明

林某军是南平的生猪贩卖商。2013年12月的一天,来自浙江省的买家急切地向林某军买生猪。这让林某军犯了难,因为生猪在出售之前要办理一连串的手续,其中就需要进行售前检疫,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以逃避生猪售前检疫。

一边是买家急切的催促,一边是需要经过一些时日才能取得的相关证明,这让林某军打起了主意。于是,经过几番打听,他找到了原尤溪县某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站长兼官方兽医的吴某源。“你可否给我一本空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我做这行已经那么多年了,不会出问题,您放心,我可以给您3000元的好处费。”为了节省时间,快速让生猪“变现”,林某军盯上了空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乍一听,吴某源果断拒绝。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吴某源最后还是动了心,给林某军开了5张检疫证。俩人还协商,由林某军先押1000元,等日后把存根联还给吴某源的时候,再将押金退回。凭借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林某军手上的生猪快速销往市场。高兴之余,林某军将押金和好处费一共4000元塞进吴某源的口袋。

尝到甜头 二人配合疯狂敛财

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吴某源明知林某军没有检疫资质,仍将盖有尤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的空白《动物检疫证明》共454张交给他,从中获利78000元。在未看到生猪并且进行实地检疫的情况下,放任林某军伪造检疫结果及兽医签字,致未经检疫的生猪流入市场。

养猪户符某听闻林某军销路多,便找他合作。2015年的一天,符某在林某军办公室泡茶聊天时,看到林某军拿出整本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着自己的面填写。林某军说:“你们拿《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这么难,我可以整本拿到,价格按1张200元算,一本1万元。”符某随即向其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林某军还帮他把猪卖到某肉联厂。

林某军屡试不爽,很多养猪户都找到林某军,林某军一方面从货主手中收取利益开具证明,一方面给吴某源钱让其提供证明。钱财源源不断地流入林某军和吴某源的口袋中。

经人举报 斩断黑暗利益链条

2017年4月,经人举报,吴某源被尤溪县联合乡纪委电话通知后到联合乡纪委接受调查。同年4月28日,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从尤溪县纪委办案点将吴某源传唤到案。同年5月16日,林某军经尤溪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动物检疫合格证背后黑暗的利益链条由此揭开。

近日,尤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源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尤溪县联合乡畜牧兽医水产站站长兼官方兽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吴某源违反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林某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7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吴某源、林某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源犯受贿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林某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吴某源不服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明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黄丽青 实习生 林馨怡 通讯员 张文弟

值班编辑:龚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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