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法院首次对三名“套路贷”人员判无期徒刑!

2018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宣判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等11人、被告人张某等14人“套路贷”系列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谢某、张某3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据悉,这也是上海法院首次对“套路贷”案件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刑!

庭审现场

2015年初起,黄某、谢某及张某等人从事个人借贷业务,后通过注册成立天甘公司和控制怡智公司,分设业务部、后勤部、网签部、催债组等部门,由张某、黄某、谢某等人伙同其他多名被告人,以“无抵押贷款”等民间借贷为诱饵,以“违约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带被害人至银行转账,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与被害人签订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被害人房产限制其交易,使用言语或身体威胁、恐吓、上门骚扰等手段,或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金额还款,或带至其他犯罪团伙平账,或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张某、黄某、谢某等人负责组织、管理和业务洽谈,其余被告人负责看房、走账、网签、讨债及诉讼等。至案发,以被告人黄某、谢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查某、张某等33名被害人约1400万元;以张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被害人周某、王某、卜某等39名被害人,共计骗得1800余万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等伙同其余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黄某、谢某、张某等人预谋后注册成立借贷公司,下设业务部、财务部、后勤部、催债组等部门,之后三人负责组织、指挥和决策,其余被告人负责签订虚假借条、银行转账、催讨钱款等具体事务,各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属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且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等人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对两起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套路贷”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上海二中院今天判决的两个案例系上海法院首例因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而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的案件。

延伸阅读

“套路贷”从民间借贷向“网络贷”蔓延

被害群体从普通民众向在校大学生发展

近日,上海二中院发布了《2016-2018年“套路贷”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显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套路贷”出现了从传统民间借贷向“网络贷”蔓延的新趋势,犯罪手段涉及的关联犯罪不断扩张,被害群体也从普通民众向在校大学生发展,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

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8月,上海二中院及所辖法院共审理一、二审“套路贷”案件31件,涉及被告人124人,被害人达211余人,涉案金额总计1.43亿余元。其中:2016年1件,涉案金额110余万元;但2017年和2018年至今案件数量却突然增长至了每年15件,涉案金额额大幅增加。

为了让更多的人认识“套路贷”的形式,防止上当受骗,《白皮书》还总结了“套路贷”的多个特点。如:

特点一 借贷形式看似合法,手段方式实为犯罪

各种各样的“套路贷”案件,往往披着“民间借贷”“经济纠纷”的外衣,显示正常的借贷关系。犯罪分子通常制作形式正规的合同,留下银行流水痕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各种借贷活动看似合法。但实际上,犯罪分子放贷的目的并不单纯,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往往采用威胁、逼迫、诱骗、拘禁等非法手段,不断使得被害人债务放大,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痛苦。

犯罪集团聘用部分有诉讼经验的成员,他们往往参与过许多案件诉讼,具有非常丰富的应诉经验。公安机关经常因涉民事纠纷、证据不足等原因,难以认定为刑事案件,法院往往因为“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支持被害人的主张。被害人常常缺乏法律意识,不能留下有力证据,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特点二 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活动隐蔽性强

“套路贷”案件手法多样、花样翻新,犯罪分子实施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攫取被害人财产,肆无忌惮。犯罪分子为规避法律,往往以“押金”“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各种借口,不断制作虚高的借贷合同、银行流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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