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法院首次對三名“套路貸”人員判無期徒刑!

2018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公開開庭宣判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某等11人、被告人張某等14人“套路貸”系列詐騙案,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黃某、謝某、張某3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其餘2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二年三個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據悉,這也是上海法院首次對“套路貸”案件被告人判處無期徒刑的重刑!

庭審現場

2015年初起,黃某、謝某及張某等人從事個人借貸業務,後通過註冊成立天甘公司和控制怡智公司,分設業務部、後勤部、網籤部、催債組等部門,由張某、黃某、謝某等人夥同其他多名被告人,以“無抵押貸款”等民間借貸爲誘餌,以“違約金”、“行業操作慣例”等名義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金額的借條,並帶被害人至銀行轉賬,製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虛高借款金額的假象,再以各種藉口單方面認定被害人違約,與被害人簽訂空白房屋租賃合同,網籤被害人房產限制其交易,使用言語或身體威脅、恐嚇、上門騷擾等手段,或迫使被害人按照虛高金額還款,或帶至其他犯罪團伙平賬,或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錢財。

被告人張某、黃某、謝某等人負責組織、管理和業務洽談,其餘被告人負責看房、走賬、網籤、討債及訴訟等。至案發,以被告人黃某、謝某等人爲首的犯罪集團騙取查某、張某等33名被害人約1400萬元;以張某等人爲首的犯罪集團騙取被害人周某、王某、卜某等39名被害人,共計騙得1800餘萬元。

上海二中院認爲,被告人黃某、謝某、張某等夥同其餘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共同詐騙他人錢款,其行爲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

黃某、謝某、張某等人預謀後註冊成立借貸公司,下設業務部、財務部、後勤部、催債組等部門,之後三人負責組織、指揮和決策,其餘被告人負責簽訂虛假借條、銀行轉賬、催討錢款等具體事務,各名被告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屬於三人以上組成較爲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爲犯罪集團,且被告人黃某、謝某、張某等人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對兩起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最高刑爲無期徒刑。

“套路貸”作爲一種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了我國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人民羣衆財產安全和人身權益。上海二中院今天判決的兩個案例繫上海法院首例因實施“套路貸”詐騙犯罪而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的案件。

延伸閱讀

“套路貸”從民間借貸向“網絡貸”蔓延

被害羣體從普通民衆向在校大學生髮展

近日,上海二中院發佈了《2016-2018年“套路貸”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白皮書顯示,隨着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近年來,“套路貸”出現了從傳統民間借貸向“網絡貸”蔓延的新趨勢,犯罪手段涉及的關聯犯罪不斷擴張,被害羣體也從普通民衆向在校大學生髮展,嚴重侵害人民羣衆財產安全和人身權益。

據統計,2016年至2018年8月,上海二中院及所轄法院共審理一、二審“套路貸”案件31件,涉及被告人124人,被害人達211餘人,涉案金額總計1.43億餘元。其中:2016年1件,涉案金額110餘萬元;但2017年和2018年至今案件數量卻突然增長至了每年15件,涉案金額額大幅增加。

爲了讓更多的人認識“套路貸”的形式,防止上當受騙,《白皮書》還總結了“套路貸”的多個特點。如:

特點一 借貸形式看似合法,手段方式實爲犯罪

各種各樣的“套路貸”案件,往往披着“民間借貸”“經濟糾紛”的外衣,顯示正常的借貸關係。犯罪分子通常製作形式正規的合同,留下銀行流水痕跡,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各種借貸活動看似合法。但實際上,犯罪分子放貸的目的並不單純,爲了獲得更大的利益,往往採用威脅、逼迫、誘騙、拘禁等非法手段,不斷使得被害人債務放大,給被害人造成極大的痛苦。

犯罪集團聘用部分有訴訟經驗的成員,他們往往參與過許多案件訴訟,具有非常豐富的應訴經驗。公安機關經常因涉民事糾紛、證據不足等原因,難以認定爲刑事案件,法院往往因爲“誰主張、誰舉證”,不能支持被害人的主張。被害人常常缺乏法律意識,不能留下有力證據,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

特點二 犯罪手段不斷翻新,犯罪活動隱蔽性強

“套路貸”案件手法多樣、花樣翻新,犯罪分子實施各種各樣的犯罪行爲,攫取被害人財產,肆無忌憚。犯罪分子爲規避法律,往往以“押金”“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各種藉口,不斷製作虛高的借貸合同、銀行流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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