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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

  A公司系一家主要從事智能交通產品製造和集成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潘某於1998年進入A公司工作,先後擔任製造部經理、高級專業技術總監等職務。2010年4月潘某從A公司離職後到B公司工作。2010年6月29日,B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爲“一種道路監控攝像機防重影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2011年1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B公司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發明人爲潘某。A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涉案專利權歸A公司所有。

  法院審理後認爲,涉案專利申請日爲2010年6月29日,至該申請日止,發明人潘某從A公司離職不足1年,因此,涉案專利系潘某自A公司離職後1年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其次,潘某在A公司所任職務職責均與涉案專利有關。而且,涉案專利產品系A公司開發的道路監測系統中的相關產品,潘某在任職期間完成了其它多項與道路監測系統相關的職務發明創造。因此,涉案專利系潘某自離職後1年內完成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該職務發明專利權歸A公司所有。

  

  案例評述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爲專利權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本案中,從時間上來看,涉案專利申請時間在發明人離職後1年內;從專利內容來看,與發明人在職期間工作內容及原公司致力開發的道路監測系統密切相關,故涉案專利屬於離職後1年內完成的與原單位任務有關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屬於原單位所有。

  企業在對員工流動進行管理時,應當關注員工離職後的去向及其作爲發明人新申請的專利,必要時採取法律措施維護自身權益;招錄新員工的企業也應對剛入職員工新申請的專利進行必要審覈和檢索,避免權屬糾紛。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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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律師張建生

  張建生律師,天津勝建律師事務所主任,一九八六年大學本科畢業後,一直致力於法律學習和研究。先後擔任多家企事業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主持和參與了企業的購併和改制工作,親自處理了一批訴訟和非訴訟事務。專業領域:知識產權、刑事辯護、婚姻、交通、房產、醫療、公司、票據、海事海商、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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