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債券違約率仍處較低水平 風險出清和處置交易機制漸完善)

據Wind資訊數據統計顯示,截至1月16日,信用債券違約金額2139.07億元,涉及債券391只,佔信用債餘額比例約爲1.05%。但國內債券市場風險形勢總體穩定,違約率與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仍處於較低水平。

業內專家綜合分析認爲,2018年以來,債券違約相關因素既包括宏觀經濟下行、行業景氣度下降、政策管制加強、融資渠道緊縮等外部因素,也包括企業經營不善、盲目擴張、公司治理存在缺陷甚至欺詐發行等內部因素,是一系列不利因素層層疊加、累積演變的結果。

與此同時,證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高度重視債券市場違約情況,積極採取措施從制度上補短板,建立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推動市場風險出清,維護市場穩定運行。

2月1日起提供

到期違約債轉讓服務

針對部分生產經營正常但流動性緊張的企業,證券交易所推出了債券回售撤銷及轉售機制,支持企業通過與投資者協商達成回售撤銷的方式減緩債務集中償付壓力,或者通過回售轉售方式維持企業原有債務期限結構。2019年交易所市場合計實施回售撤銷1142筆,涉及債券143只,撤銷金額363.3億元;完成回售轉售債券405只,轉售金額合計957.15億元。

針對實質違約企業,爲保障投資者風險出清和處置的交易需求,2019年5月份交易所聯合中國結算發佈爲特定債券提供轉讓結算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建立了適應違約及風險債券特點和滿足市場化風險化解處置需要的特定債券轉讓制度。

截至2019年年底,交易所合計爲136只特定債券提供轉讓服務,累計成交425筆,成交金額合計30.93億元,成交面值61.41億元。目前,已有高收益債投資基金等專業投資者進入特定債券交易市場,在推動企業進行債務重組的同時給原有投資者提供退出渠道。據悉,銀行間市場將於2020年2月1日起提供到期違約債轉讓服務。

爲暢通債券違約的法治化救濟渠道,2018年以來,證監會配合最高人民法院開展多輪債券違約司法救濟調研,邀請市場機構、專家學者共同探討解決債券違約救濟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2019年12月24日,“審理債券糾紛相關案件座談會”在北京召開,會議圍繞《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紀要》”)進行深入討論,據記者瞭解,會議就市場廣泛關注的債券受託管理人訴訟主體資格認定、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效力、登記在受託管理人名下擔保物權行使、債券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損失計算、中介機構責任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比如,《紀要》明確了受託管理人可以根據募集文件、受託管理協議或者持有人會議決議授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解決了前期部分法院不予受理的問題。再如,《紀要》明確了受託管理人有權就登記於其名下的債券擔保物行使優先受償權,所得權益歸屬於債券持有人,從而解決了實踐中部分債券擔保物無法及時處置問題,保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

針對欺詐發行企業,中國證監會堅持依法治市、依法監管,對欺詐發行等嚴重侵蝕資本市場運行根基的違法行爲零容忍、出重拳,並於2018年7月份對五洋建設及相關責任人開出債券欺詐發行首張罰單。將於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證券法(2019修訂)》更是新增“投資者保護”章節,明確了欺詐發行的先行賠付機制。

發揮金融資源市場化

配置機制作用

從實踐來看,隨着剛性兌付的打破,金融資源市場化配置機制得以發揮應有作用,無論是發行人、投資者還是監管機構,各方都順應變化及時調整風險觀念及投資理念,風險意識和風險處置能力進一步向成熟市場看齊,這對中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以銀億股份爲例,“15銀億01”回售違約後,“16銀億05”及“16銀億07”投資者通過持有人會議決議要求企業提供增信措施,並通過後續處置擔保物獲得了部分償付。“12東鋯債”違約後,發行人東方鋯業積極籌措資金,在一個月內完成了全部本息的兌付。另外,債券違約後,發債企業被申請破產重整的案例也有所增多。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階段將認真學習貫徹新證券法,堅持服務發展與風險防控並重,用好“雙區驅動”優勢,持續推動固收產品創新,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逐步完善以發行人和受託管理人爲核心的風險防範應對機制,強化市場盡職履責意識,優化債券風險出清和處置交易機制,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促進交易所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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