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牟私利,將一百餘噸危險廢物鋁灰渣非法傾倒在公路邊空地,造成嚴重污染;被抓捕歸案後仍滿嘴謊言、百般抵賴。近日,由江蘇省鎮江金山地區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追捕並起訴的顧某某,被鎮江市京口區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觸目驚心,路邊空地驚現大量危險廢物

村莊邊上的公路被傾倒大量不明廢物,經雨水沖刷後不停地冒着白煙,方圓200米帶着防毒面具都能聞到極其刺鼻的氣味……這是2016年9月29日,江蘇省丹陽市皇塘鎮蔣墅南河頭村村民在案發現場看到的情況。眼前這一切,都是顧某某爲了賺錢而非法傾倒危廢的“傑作”。

原來曾做過土方生意的顧某某,因競爭壓力大便把目光投向了另一個“來錢快”的行當:幫鋁錠加工廠處理灰渣廢料賺錢。

2016年上半年,顧某某通過熟人聯繫了從事個體提煉鋁的黃某某。找到“貨源”後,顧某某於2016年9月25日組織匡某某等人駕駛兩輛貨車從黃某某位於常州的鋁錠加工廠運出117.66噸鋁灰渣,並根據50元每噸的事先約定共從黃某某處賺得6000餘元“處理費”。但在收到“處理費”之後,顧某某隻是安排匡某某等人將上述鋁灰渣一股腦地傾倒在丹陽市皇塘鎮蔣墅南河頭村蔣皇線公路邊空地上,然後便溜之大吉。這些露天存放的鋁灰渣,遇水後便產生了大量有毒氣體。

接羣衆舉報後,丹陽市環保局,皇塘鎮黨委、政府等部門隨即對這批鋁灰渣進行緊急處置,後顧某某被丹陽市公安局抓獲歸案。經鑑定,這批鋁灰渣爲具有毒性的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爲HW48,代碼900-000-48,而這批危廢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則爲35.28萬元。

山窮水復,“小案件”遇到“大麻煩”

2017年9月26日,偵查機關將此案移送鎮江市金山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很快發現,該案看似簡單,卻迷霧重重。

儘管沒有否認傾倒鋁灰渣的事實,但顧某某對其傾倒動機、過程等諸多關鍵細節,始終避重就輕、百般抵賴。顧某某辯稱:其於案發前幾個月已通過匡某某聯繫上丹陽某水泥廠並託人將樣品送該廠檢測,得到“鋁灰渣可用作制水泥原料”的回覆後,才於2016年9月25日安排匡某某等人駕駛兩輛卡車從常州將涉案鋁灰渣運送至丹陽該水泥廠;由於運送當天水泥廠已經下班,故臨時聯繫該地村民小組長金某某,將鋁灰渣暫放案發地;後由於第二天下雨,其未能按計劃將鋁灰渣拉走……

而對於受託將鋁灰渣樣品送檢及傾倒鋁灰渣一事,匡某某的陳述與顧某某如出一轍。

誠如顧、匡二人所言,顧某某對這一百餘噸鋁灰渣的處理就是事出有因、臨時放置,後來嚴重污染環境也僅僅是因爲天公不作美而無法及時運走。如此一來,顧某某的行爲就很難認定爲犯罪了。可事實,果真如此嗎?

“我大棚裏的蔬菜都燻黃了,而且斑斑點點的,快死掉了,另外我孩子還因爲這個事咳嗽發炎,而且發燒,把我們都嚇死了……”“看見布袋子冒煙,發出刺鼻氣味,味道很大,很難聞。村裏都被散發出來的煙霧籠罩着,村裏人聞了都很難受……”受害羣衆的控訴猶在耳畔。

嫌疑人的合理辯解及訴訟權利應當維護,但對於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爲絕不能聽之任之,對於受害羣衆的呼聲也必須予以回應。

然而,由於本案的樣品送檢人匡某某以及水泥廠方面等關鍵證人一直未能獲取,金某某、運輸司機匡某某證言前後不一、相互矛盾,加之距案發已有不少時日,危險鋁灰渣也早已滅失,案件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均不能達到起訴標準,一時陷入僵局。

柳暗花明,用自行偵查讓真相水落石出

有罪還是無罪,起訴還是不起訴?有罪還是無罪,起訴還是不起訴?經請示鎮江市檢察院,市檢察院指示金山地區檢察院抽調骨幹力量成立專案組,充分發揮檢察機關補充偵查職能,自行補充偵查,徹底釐清案件事實,依法懲治污染環境犯罪。。

從哪裏入手?幾個關鍵詞浮現在檢察官腦中:水泥廠回覆可用、臨時聯繫、第二天下雨。專案組首先對丹陽境內水泥廠進行摸排,某混凝土公司進入了視野。幾經周折,專案組找到了曾在該公司任過門衛的張某某,又進一步追蹤到該公司化驗員袁某某。經詢問,張、袁二人表示,駕駛員匡某某確曾受顧某某所託,聯繫到該混凝土公司並將樣品交給張某某,由張某某交袁某某化驗,但幾日後,袁某某即明確回覆此鋁灰渣不能利用。也就是說,顧某某和匡某某在撒謊!

獲取此重要證據後,專案組立刻找到匡某某進行重點突破。在證據面前,匡某某終於承認,案發當天顧某某直接讓其將車開往案發地點傾倒鋁灰渣,並不存在運往混凝土公司的情形。同時,匡某某還提供了一直隱瞞的另一個貨車駕駛員王某某。經覈實,兩人證詞一致、相互印證。同時,專案組設法調取了匡某某與混凝土公司門衛張某某的通話記錄,進一步鎖定了運輸、傾倒當日,不存在聯繫混凝土公司送貨的事實。

經調取顧某某與村民小組長金某某的通話記錄並向金某某當面求證,專案組發現:早在案發前一天,顧某某就到金某某家中商談傾倒鋁灰渣一事;案發當天下午1時20分,顧某某又一次電話聯繫金某某,再次重申鋁灰渣傾倒事宜。因此,顧某某絕非因水泥廠下班才臨時聯繫金某某傾倒鋁灰渣。

“一定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針對顧某某“因第二天下雨才未能按計劃將鋁灰渣拉走”的辯解,專案組又調取了案發當地的氣象資料,證實9月25日至27日,當地均未降雨。至此,顧某某事先謀劃、非法傾倒鋁灰渣的事實,已完全能夠認定。

柳暗花明,但依然還有一個問題困擾着檢察官:本案要完全達到起訴條件,污染後果又該如何鎖定?

爲此,專案組又多次赴常州、丹陽等地,向當地鎮村、周邊羣衆、應急處理人員瞭解污染情況,收集書證,同時,走訪環保領域專家,赴危廢處置企業調取鋁灰渣取樣通知單、固廢登記表、電腦原始記錄表及抽樣檢測過程記錄,全面查證了該批鋁灰渣對周邊大氣、土壤、水體的毒害性。

經密集補充偵查,專案組先後20餘次赴丹陽、溧陽、常州等地,補充詢問證人20餘人次,收集證據30餘份。

“單就調取和分析通話記錄,便花了我們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但只要一想到我們的工作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只要能準確指控犯罪,哪怕喫再多的苦都是值得的……”承辦人寧輝有感而發。

“我已經賺了錢了,至於對環境有什麼危害我就不管了,反正我也不住在這邊,我只要賺了錢就好……”在檢察官收集的這些過硬的證據面前,顧某某像霜打的茄子,終於一五一十地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案件至此水落石出。

據此,鎮江金山地區檢察院於2018年6月6日,依法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本已取保候審的顧某某決定逮捕,並於2018年6月19日以同種罪名對其提起公訴;2018年11月12日,鎮江市京口區法院全部採納檢察機關指控,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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