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份,安徽某某职业技术学院内发生了一起悲剧,一男生突然倒在宿舍门口,不幸离开了人世。事发后,经相关单位鉴定,该男生为心源性猝死, 其家长认为学校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纸诉状将该学校起诉至法院。近日,瑶海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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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曾因病请假,不被批准

小军(化名)的父母诉称,小军于2017年到安徽某某职业技术学院上学就读。今年4月14日,小军于早晨5点30分起床准备到医院看病,突然摔倒在宿舍门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还未年满18岁。

“经查,小军当天之前曾因身体不适向学校老师请假看病,但学校没有批准请假,也未对小军所反映的身体不适问题进行询问和处理。小军只能在宿舍昏睡了3天,至周六准备起床看病时突然摔倒”。

父母表示,小军昏倒后被送往合肥市某医院抢救,医院没有采取正确措施及时予以救治导致小军死亡。

他们认为,安徽某某职业技术学院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于小军请假看病不允许、不批假,在小军摔倒宿舍门口时没有及时发现险情导致小军错过最佳抢救的黄金时间,合肥市某医院抢救措施不当,两方对小军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家人起诉至瑶海区法院,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为8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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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中的最后两小时

医院认为,小军被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急救科进行抢救,在抢救过程中根据其心电图显示,他在送往医院抢救前已经失去生命体征,医院的急救抢救单对其所患有疾病的诊断与本案的最终检测报告一致,“因此我院对小军的抢救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

安徽某某职业技术学院辩称,相关证据不能说明学校没有能够及时将小军送至医院救治,学院在管理方面具备成熟的条件,如果真的是学校的责任,学校会承担责任,尊重法院判决。

法院通过4月14日早晨的监控视频发现:

5点47分,小军从其宿舍出来即跌倒在宿舍门口走廊;

5点54分,被人发现,有学生即拨打“120”,有学生通知辅导员;

6点29分,小军被“120”人员台上急救车;

6点50分,送至医院抢救。

6点52分,心电监护时小军心电图显示为一条直线。

经鉴定,小军符合心律失常型右室心肌病并管状动脉左前降支局部心肌桥致心源性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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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公平责任,学校赔偿24万

法院另查明,4月7日前小军因腿部拉伤,其曾请假就医,但只有一次。

法院认为,小军被送至医院做心电监护时已经死亡,无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小军父母要求医院承担责任,依据不足。

对安徽某某职业技术学院,法院认为应承担公平责任。因其家长是监护人,学校是管理人,其家长及学校对其心脏疾病均不知情,导致对小军的死亡没有预警,因此从公平角度处理,双方承担公平责任。就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监护责任大于管理责任。

法院酌定安徽某某职业技术学院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而小军家长陈述学校不准假予小军以就医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腿部拉伤无证据证明是导致死亡原因,该理由不予采信。

近日,一审判决,安徽某某职业技术学院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什么是公平责任

法律上有三种关系:过错赔偿,无过错不赔偿,以及按照公平原则虽无过错但是进行赔偿。

小军的死亡

真的是各方都无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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