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份,安徽某某職業技術學院內發生了一起悲劇,一男生突然倒在宿舍門口,不幸離開了人世。事發後,經相關單位鑑定,該男生爲心源性猝死, 其家長認爲學校對此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一紙訴狀將該學校起訴至法院。近日,瑤海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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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曾因病請假,不被批准

小軍(化名)的父母訴稱,小軍於2017年到安徽某某職業技術學院上學就讀。今年4月14日,小軍於早晨5點30分起牀準備到醫院看病,突然摔倒在宿舍門外,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時還未年滿18歲。

“經查,小軍當天之前曾因身體不適向學校老師請假看病,但學校沒有批准請假,也未對小軍所反映的身體不適問題進行詢問和處理。小軍只能在宿舍昏睡了3天,至週六準備起牀看病時突然摔倒”。

父母表示,小軍昏倒後被送往合肥市某醫院搶救,醫院沒有采取正確措施及時予以救治導致小軍死亡。

他們認爲,安徽某某職業技術學院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對於小軍請假看病不允許、不批假,在小軍摔倒宿舍門口時沒有及時發現險情導致小軍錯過最佳搶救的黃金時間,合肥市某醫院搶救措施不當,兩方對小軍的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家人起訴至瑤海區法院,要求兩家單位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爲8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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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中的最後兩小時

醫院認爲,小軍被送往醫院後經醫院急救科進行搶救,在搶救過程中根據其心電圖顯示,他在送往醫院搶救前已經失去生命體徵,醫院的急救搶救單對其所患有疾病的診斷與本案的最終檢測報告一致,“因此我院對小軍的搶救符合診療常規,不存在醫療過錯。”

安徽某某職業技術學院辯稱,相關證據不能說明學校沒有能夠及時將小軍送至醫院救治,學院在管理方面具備成熟的條件,如果真的是學校的責任,學校會承擔責任,尊重法院判決。

法院通過4月14日早晨的監控視頻發現:

5點47分,小軍從其宿舍出來即跌倒在宿舍門口走廊;

5點54分,被人發現,有學生即撥打“120”,有學生通知輔導員;

6點29分,小軍被“120”人員臺上急救車;

6點50分,送至醫院搶救。

6點52分,心電監護時小軍心電圖顯示爲一條直線。

經鑑定,小軍符合心律失常型右室心肌病並管狀動脈左前降支局部心肌橋致心源性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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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公平責任,學校賠償24萬

法院另查明,4月7日前小軍因腿部拉傷,其曾請假就醫,但只有一次。

法院認爲,小軍被送至醫院做心電監護時已經死亡,無證據證明醫院存在過錯,小軍父母要求醫院承擔責任,依據不足。

對安徽某某職業技術學院,法院認爲應承擔公平責任。因其家長是監護人,學校是管理人,其家長及學校對其心臟疾病均不知情,導致對小軍的死亡沒有預警,因此從公平角度處理,雙方承擔公平責任。就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監護責任大於管理責任。

法院酌定安徽某某職業技術學院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而小軍家長陳述學校不準假予小軍以就醫應承擔責任,法院認爲腿部拉傷無證據證明是導致死亡原因,該理由不予採信。

近日,一審判決,安徽某某職業技術學院賠償各項損失24萬餘元。

什麼是公平責任

法律上有三種關係:過錯賠償,無過錯不賠償,以及按照公平原則雖無過錯但是進行賠償。

小軍的死亡

真的是各方都無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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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劍

編輯:盛木生

統籌:馬翔宇 陳兆龍

主編:周祥新 馮蘭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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