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省質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朱琳受賄一案依法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6月22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朱琳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審查明,2001年至2017年,朱琳利用擔任省駐京辦副主任、主任、省質監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上述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車輛等財物,合計437.33萬元。

一審認爲,朱琳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合計437.3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朱琳受賄數額中,200萬元系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朱琳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朱琳的部分受賄行爲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朱琳的受賄罪應適用修正後的刑法定罪量刑。綜上,阜陽中院以受賄罪判處朱琳有期徒刑10年零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判決後,朱琳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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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盛木生

統籌:馬翔宇 陳兆龍

主編:周祥新 馮蘭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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