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子公司污染環境屢屢受罰 瀋陽化工信披“隻字未提”)

根據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的通報,瀋陽蠟化此次污染髮生在去年11月初。當時,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對瀋陽蠟化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瀋陽蠟化存在未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爲。

通報顯示,瀋陽蠟化1、2、3號燃煤鍋爐配套脫硫車間脫硫循環泵密封磨損,氨氣泄漏,現場有明顯刺激性氣味,所在車間門窗未有效密封控制氣態污染物揚散,從而導致污染。執法人員對瀋陽蠟化的授權委託人進行了詢問,其對違法事實的認可無異議。

瀋陽生態環境局認定瀋陽蠟化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的擴散。鑑於瀋陽蠟化能夠積極主動改正違法行爲,檔次內從輕處罰,故決定對瀋陽蠟化處以罰款人民幣2萬元。

作爲瀋陽化工的全資子公司,瀋陽蠟化於1999年8月1日正式投產,其主要產品包括丙烯、重液蠟、民用液化氣、聚乙烯等17種石油化工產品。瀋陽化工2019年半年報顯示,瀋陽蠟化2019年上半年營業收入爲28.4億元,淨利潤僅有85萬元。

上述處罰絕非瀋陽蠟化的第一次。2019年7月,第二輪中央生態環保督查期間,中央第八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在督查過程中發現,瀋陽蠟化和瀋陽化工均存在部分污染治理設施不健全、廠區環境管理不到位、周圍羣衆反映強烈等問題。8月,瀋陽環保部門向瀋陽蠟化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瀋陽蠟化1、2、3號爐出口排放顆粒物濃度在2019年7月2日至7日期間多個時間段內,超過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瀋陽環保部門認定,此次污染屬情節較重檔次,加上環境違法行爲發生在第二輪中央生態環保督查期間,屬於在專項治理、重點整治行動中,且違法行爲持續較長,屬應適當提高處罰基準、加大處罰力度的情形,最終決定對瀋陽蠟化處罰款40萬元。

此前,2016年1月26日,瀋陽環保部門調查發現瀋陽蠟化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對其處罰款55萬元;2015年10月22日,同樣因排放超標,瀋陽蠟化被罰款4萬元。此外,在原環保部2015年12月冬季大氣污染防治督查行動中,瀋陽蠟化因大氣污染被列爲典型,其4、5號鍋爐未建設脫硝設施,氮氧化物超標排放,環保部門對其按日連續處罰,共罰款102萬元。

瀋陽蠟化在環境污染問題上頻頻越線,但瀋陽化工卻從未在公告中披露過。僅以瀋陽蠟化因大氣污染被列爲典型爲例,瀋陽化工在其2015年、2016年年報重要事項第十三條“處罰及整改情況”的披露中,選擇了“不適用”項,稱報告期不存在處罰及整改情況。

2017年12月,證監會修訂了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明確提出分層次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規定,屬於環境保護部門公佈的重點排污單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需要強制披露;其他公司執行“遵守或解釋”原則,並鼓勵公司自願披露有利於保護生態、防治污染、履行環境責任的相關信息。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信息顯示,包括2019年在內,瀋陽蠟化多年來都屬於遼寧省重點排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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