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IPO企業執行新收入準則,300多家待審企業影響幾何?)

有些行業會有影響。

待審的IPO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披露要更麻煩了。

1月16日,證監會發布消息稱,2017年,財政部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下稱“新收入準則”),申請首發企業應當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如何來具體實施呢?根據證監會的表述,對於申報財務報表審計截止日在2019年12月31日及之後,且首次執行日晚於可比期間最早期初的申請首發企業,需要披露報告期內的新舊收入準則的對比影響;若報告期任意一年相關指標的影響程度超過10%,則需編制備考合併財務報表。

對此,多位業內人士認爲,整體對IPO企業的影響不大,但對製造業、交通運輸、建築業和房地產等行業有一些影響;另外,則是短期財務信披方面相對較爲麻煩,尤其是需要備考三年財務報表的IPO企業。

執行新收入準則

2020年1月1日起,境內IPO企業執行新收入準則。

不過,有三種企業可以將首次執行日提前至2018年1月1日,分別爲申請首發企業自身已在境外上市、或者其母公司已在境外上市、或者其子公司已在境外上市,與此同時這三種公司需要境外財務報表按照新收入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相對應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制。

其他申請首發企業原則上不允許提前執行新收入準則。

按照規定,IPO企業應當按照新收入準則第七章有關規定做好執行新收入準則的銜接,對首次執行日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

對於IPO企業應如何做好實施新收入準則相關信息披露,證監會回應稱,對於申報財務報表審計截止日在2019年12月31日及之後,且首次執行日晚於可比期間最早期初的申請首發企業,應當在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信息”(創業板及科創板爲“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下稱“財務會計信息”)部分,披露新收入準則實施前後收入確認會計政策的主要差異以及實施新收入準則在業務模式、合同條款、收入確認等方面產生的影響,如有重大影響,應當作“重大事項提示”。

同時,企業應披露實施新收入準則對首次執行日前各年合併財務報表主要財務指標的影響,即假定自申報財務報表期初開始全面執行新收入準則,對首次執行日前各年(末)營業收入、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淨利潤、資產總額、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淨資產的影響程度。

如報告期任意一年上述一項指標的影響程度超過10%,企業應當假定自申報財務報表期初開始全面執行新收入準則並編制備考合併財務報表(合併資產負債表及合併利潤表),同時,在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信息”部分披露;此外,還應分析披露備考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之間的主要差異及形成原因,如有重大影響,應當作“重大事項提示”。

備考財務報表可以作爲申報財務報表的附註,也可以單獨作爲申請文件並由會計師出具審閱意見。

對此,某券商前資深保薦代表人王驥躍稱,短期財務信披方面相對較爲麻煩,尤其是需要備考三年財務報表的IPO企業。

影響幾何?

根據證監會披露的信息,截至2020年1月16日,目前處於待審的IPO企業共有379家,其中已反饋的有161家,已受理的有40家,預先披露更新的共177家,已上發審會但暫緩表決的1家。

執行新收入準則,對於這些處於在審狀態的IPO企業而言,將受到怎樣的影響?

王驥躍認爲,整體上影響並不大,但對製造業、交通運輸、建築業和房地產等行業會有一些影響。

“影響可能也就一時半會,新舊準則交替的過渡期會有點影響。”財稅專家王海認爲,受影響的主要是週期比較長、有較長質保期維護的項目,但是長點時間基本消化,原來同樣合同一年內全部確認收入,現在可能第一年確認70%,第二年確認20%,第三年10%。

在王海看來,新收入準則對收入確認更加嚴格,原來三要素確認,現在需要五六個要素齊全才能確認,主觀判斷的部分減少了,隨意性降低了。

有業內人士對比新舊準則指出,原準則是區分交易類型,有銷售商品類、提供服務類、建造合同類,在新準則中則爲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分爲時點履約和時段履約;原準則中風險和報酬的轉移,在新準則中變成控制權的轉移;另外,原準則中具體指引較少,新準則中則規定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等具體會計處理。

也有觀點指出,原準則的收入分類不夠明確、完工百分比應用範圍過大等問題。執行新準則後,IPO財務在選擇具體的收入確認方法時,同樣首先要符合新準則的規定,並使用相關步驟對合同收入進行確認和計量;其次,在存在重大會計判斷的情況下,一定要選擇收入確認更爲可控和謹慎的方法;最後,在確認和計量存在較大困難的情況下,利用準則給予的兜底條款儘可能謹慎的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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