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0日,清遠市人民政府正式印發《清遠市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我市違法建設的處理,按照“屬地管理、依法依規、分類處理、聯防共治”的原則,綜合考慮建設時間、土地屬性、建設性質、安全狀況等因素,採取整改、罰款、沒收、拆除等方式,對違法建設進行科學認定、分類處理。(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

清遠市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清遠市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我市違法建設的處理。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依法依規、分類處理、聯防共治”的原則,綜合考慮建設時間、土地屬性、建設性質、安全狀況等因素,採取整改、罰款、沒收、拆除等方式,對違法建設進行科學認定、分類處理。

第二章 違法建設的認定

第四條 下列情形屬於違法建設: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下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相關經審定的附件、附圖上規定的範圍和內容進行的建設;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未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的用途進行的臨時建設或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屆滿前未自行拆除的臨時建設;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爲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施工的建設;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處理辦法

第五條 對違法用地、違法佔用林地等違法行爲,由國土、林業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涉及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違法建設,由河道主管部門、防汛部門負責依法查處。

第六條 對涉嫌違法建設的不動產,經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行政機關覈查認定後,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關暫緩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轉移登記(繼承登記和生效法律文書轉移登記除外)和抵押登記,直至行政機關依法查處執行完畢後,方可辦理。

第七條 對不符合規劃的違法建設,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和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第八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規劃許可情況進行覈實,並對違法建設能否採取措施消除影響等提出針對性的規劃意見。

違法建設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採取局部拆除等改正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採取局部拆除等改正措施後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

第九條 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由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二)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對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的,同時責令其及時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對按期改正的,違法建設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下,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6%以下的罰款;違法建設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處建設工程造價6%以上8%以下的罰款;違法建設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處建設工程造價8%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四)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採取強制拆除等措施,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清城區、清新區根據省政府授權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本條款的實施。

第十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該認定爲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一)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或者建築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範圍的;

(二)違反建築間距、建築退讓道路紅線、建築退讓用地邊界等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

(三)侵佔現狀及規劃確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誌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四)佔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保護範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五)擅自在建築物樓頂、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六)在已完成規劃條件覈實的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擅自新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

(七)其他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第十一條 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由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

(二)對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單體,依法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

(三)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

(四)對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違法建設可能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清城區、清新區根據省政府授權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本條款的實施。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違反臨時建設規定的行爲之一,由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清城區、清新區根據省政府授權由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實施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對於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爲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單位或個人,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或個人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對違法建設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對妨礙、阻撓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或者威脅、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在違法建設查處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依法行政。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濟私等行爲,由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爲責任主體,並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編制應急處置工作預案。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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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發佈編輯部

來源:清遠城管

編輯:桔子

校對:喵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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