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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创新通知”),推出53项创新措施,集中体现权力下放、试点探索、扩大开放、政策扶持和凸显特色的特点,推动了自贸试验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自贸试验区战略实施五年多以来,相关省市及各自贸片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以往强调各自贸片区制度创新有所不同,这次“创新通知”是中央促进各相关省市自贸试验区改革的集中赋权,是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的新路径。

赋权也称“充权”,主要是指让下属获得决策权和行动权,较之授权,赋权意味着被赋权的人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中央(上级)之所以要赋予地方(下属)更大的自主权与独立性,是由地方制度创新的高度复杂性与多变性所决定的,越是处于制度创新的前沿的管理者,就越应拥有更大程度的自主权和独立性。

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过程中,诸多方面涉及到中央事权,如海关、金融、税收和司法等,这是一个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互作用的过程,既有各自贸片区权利的积极拓展,也有中央政府的主动授权和赋权,自贸试验区改革的越深入,越需要打通许多难点和堵点,愈发显现中央政府赋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创新通知”包括53条创新措施,惠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的有三条:

(二十九)支持平潭口岸建设进境种苗、水果、食用水生动物等监管作业场所。

(四十四)允许平潭各金融机构试点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清算,允许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三十五)将台湾地区生产且经平潭口岸进口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目前,有人抱着“自贸无用论”的观点,抱这样观点的人没有充分认识中央推进自贸试验区战略的重大意义,没有充分认识自贸试验区是制度创新的高地,没有充分认识自贸试验区是新时代改革开放的引擎。

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之所以有人抱“自贸无用论”观点,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和民众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中的获得感还不是那么强烈,制度创新与企业和民众的期待还有差距。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如何更好回应企业和民众的需求,是制度创新必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加大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广度、力度和深度已迫在眉睫,强化制度创新的系统集成,促进由制度创新而带来的结构化变迁。

在制度创新中,要克服为创新而创新的做法,避免以行政逻辑代替市场逻辑,以政绩导向代替问题导向。在强调制度创新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同时,更要赋予自贸片区更大的创新试错空间,就此而言,中央政府必须加大自贸试验区的赋权力度。

编辑: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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