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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印發《關於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創新通知”),推出53項創新措施,集中體現權力下放、試點探索、擴大開放、政策扶持和凸顯特色的特點,推動了自貿試驗區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自貿試驗區戰略實施五年多以來,相關省市及各自貿片區“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形成了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與以往強調各自貿片區制度創新有所不同,這次“創新通知”是中央促進各相關省市自貿試驗區改革的集中賦權,是深化自貿試驗區改革的新路徑。

賦權也稱“充權”,主要是指讓下屬獲得決策權和行動權,較之授權,賦權意味着被賦權的人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權和獨立性。中央(上級)之所以要賦予地方(下屬)更大的自主權與獨立性,是由地方制度創新的高度複雜性與多變性所決定的,越是處於制度創新的前沿的管理者,就越應擁有更大程度的自主權和獨立性。

在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過程中,諸多方面涉及到中央事權,如海關、金融、稅收和司法等,這是一個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互作用的過程,既有各自貿片區權利的積極拓展,也有中央政府的主動授權和賦權,自貿試驗區改革的越深入,越需要打通許多難點和堵點,愈發顯現中央政府賦權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創新通知”包括53條創新措施,惠及福建自貿試驗區平潭片區的有三條:

(二十九)支持平潭口岸建設進境種苗、水果、食用水生動物等監管作業場所。

(四十四)允許平潭各金融機構試點人民幣與新臺幣直接清算,允許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辦理定期存款業務。

(三十五)將臺灣地區生產且經平潭口岸進口的第一類醫療器械的備案管理權限下放至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目前,有人抱着“自貿無用論”的觀點,抱這樣觀點的人沒有充分認識中央推進自貿試驗區戰略的重大意義,沒有充分認識自貿試驗區是制度創新的高地,沒有充分認識自貿試驗區是新時代改革開放的引擎。

同時,我們也要充分認識到,之所以有人抱“自貿無用論”觀點,一定程度上說明企業和民衆在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中的獲得感還不是那麼強烈,制度創新與企業和民衆的期待還有差距。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如何更好回應企業和民衆的需求,是制度創新必須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加大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的廣度、力度和深度已迫在眉睫,強化制度創新的系統集成,促進由制度創新而帶來的結構化變遷。

在制度創新中,要克服爲創新而創新的做法,避免以行政邏輯代替市場邏輯,以政績導向代替問題導向。在強調製度創新的可複製可推廣的同時,更要賦予自貿片區更大的創新試錯空間,就此而言,中央政府必須加大自貿試驗區的賦權力度。

編輯: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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